四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四财采购〔2026〕205号)
2026-09-11
吉林/四平 质疑投诉
四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四财采购〔2026〕205号)
吉林/四平-2026-09-11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四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平市卫生监督所)实验室采购试剂耗材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采购人:四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东吉街与百菊路交汇处***号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晟鑫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首地首城写字间

中标供应商:吉林省春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号*座*层***室

三、基本情况

本局收到举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反映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中标资格的情形。

本局针对举报人反映的相关问题依法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并分别向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送达了《监督检查通知书》,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对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答复。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调查,调阅查询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中标资格事项不成立。经检查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限制性条款,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该项目采购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举报事项不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限制性条款,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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