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敦煌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及中转压缩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二期)-二次 一包
2026-09-11
甘肃/酒泉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敦煌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及中转压缩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二期)-二次 一包
甘肃/酒泉-2026-09-11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敦煌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及中转压缩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二期)*二次 一包
【信息发布主体:敦煌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大中小 】【打印】【关闭】


敦财采〔****〕**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敦煌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及中转压缩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二期)二次一包”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敦煌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及中转压缩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二期)二次一包

项目编号:******************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深圳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运达物流中心*号厂房***

被投诉人*:敦煌市园林绿化和环卫事务中心

地址:甘肃省敦煌市沙州南路***号

被投诉人*:敦煌弘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敦煌市北苑南区干渠西路***号

我机关依法对“敦煌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及中转压缩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二期)二次一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关于“技术方案”、“供货方案”、“质量保证管理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应急预案”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方案”、“供货方案”、“质量保证管理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应急预案”评分项是采购人根据项目采购需求、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评分标准对每一种不符合情形均列明具体表现形式,扣分标准,不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 号令)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关于“拥有数字化质量管理平台的、能够体现检测能力的配置(可包含全场景的试验场、系统部件的实验室、零部件的检测设备等)”的评分设置不合理,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该评分项设置属于对供应商产品质量管控、产品检验检测的履约能力评审因素,非资格条件。所投车辆的产品质量、安全性,与投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水平直接相关,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不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因素,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售后服务方案“提供生产厂家售后承诺原件的扫描件”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等,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属于评审因素,而非资格要求。该项目采购标的为压缩转运车、吸污车等环卫车,是技术复杂、维保要求高的专用车,售后服务直接影响专用车的运营效率和公共安全。要求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扫描件,是为了证明承诺书的真实性。内容设置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深圳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前述投诉事项。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敦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敦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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