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2026-09-11 00:00:00


敦财采〔****〕**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敦煌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及中转压缩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二期)二次一包”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敦煌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及中转压缩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二期)二次一包
项目编号:******************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深圳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运达物流中心*号厂房***
被投诉人*:敦煌市园林绿化和环卫事务中心
地址:甘肃省敦煌市沙州南路***号
被投诉人*:敦煌弘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敦煌市北苑南区干渠西路***号
我机关依法对“敦煌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及中转压缩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二期)二次一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关于“技术方案”、“供货方案”、“质量保证管理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应急预案”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方案”、“供货方案”、“质量保证管理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应急预案”评分项是采购人根据项目采购需求、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评分标准对每一种不符合情形均列明具体表现形式,扣分标准,不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 号令)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关于“拥有数字化质量管理平台的、能够体现检测能力的配置(可包含全场景的试验场、系统部件的实验室、零部件的检测设备等)”的评分设置不合理,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该评分项设置属于对供应商产品质量管控、产品检验检测的履约能力评审因素,非资格条件。所投车辆的产品质量、安全性,与投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水平直接相关,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不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因素,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售后服务方案“提供生产厂家售后承诺原件的扫描件”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等,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属于评审因素,而非资格要求。该项目采购标的为压缩转运车、吸污车等环卫车,是技术复杂、维保要求高的专用车,售后服务直接影响专用车的运营效率和公共安全。要求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扫描件,是为了证明承诺书的真实性。内容设置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深圳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前述投诉事项。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敦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敦煌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