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2026-09-11 00:00:00


敦财采〔****〕**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敦煌城市门户区域文化元素设置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敦煌城市门户区域文化元素设置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广州金海岸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号之三****
被投诉人*:敦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敦煌市沙州南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盛轩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沙州镇丽景路***号蘇源大酒店大门西边*楼
我机关依法对“敦煌城市门户区域文化元素设置项目(二次)”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不明确,未提供核心装置的效果图与造型图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该项目为创意开放性公共艺术装置采购项目,采购目标为完成门户区域文化元素设置装置的设计、制作、安装,招标文件已经完整载明项目功能目标、场景定位、文化主题、尺寸边界、材质、验收要求,由投标人自主创作设计方案,不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的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采购需求与评审标准存在逻辑矛盾,评审标准缺乏客观基础,违反公平竞争与公正评审原则。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招标文件对本公共艺术装置项目的功能目标、场景定位、文化主题、尺寸、材质、验收标准等采购需求作出了完整明确约定,采购需求不存在模糊不清、逻辑矛盾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广州金海岸建设有限公司投诉事项,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敦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敦煌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