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6-09-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哈巴河县****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中小学信息化基础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锡林浩特高乐其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巴彦查干街道学府佳苑小区九号商业楼底商***号
被投诉人*:哈巴河县教育局
地址:哈巴河县人民路**号
被投诉人*:哈巴河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哈巴河县过境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哈巴河县教育局就“哈巴河县****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中小学信息化基础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已调查终结。投诉人投诉事项具体如下: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中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分因素不合理。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评分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产品参数中指定系统,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投诉事项*:在招标文件中,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使用不合理的技术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实施方案**分"要求提供"质量保证措施""交货配送和安装调试计划""应急预案""测试(调试)方案",其中"安装调试验收计划"系指供应商对供货交付后安装调试及自检交付流程的安排,"测试(调试)方案"系指对其所供设备的测试人员、步骤、标准等安排,均系对履约和交付能力的评审,与采购需求及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并非要求供应商编制采购人法定验收方案。该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评审因素应当与所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规定。
(二)投诉事项*:"项目团队能力**分"要求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五项***体系认证证书作加分项,每项*分、最多**分,属商务评分项而非资格条件,未取得者仍可投标。本项目涉及信息化设备、软件平台、网络设备及系统集成,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及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能力确有要求,相关证书与综合履约能力相关,未将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作为评审因素,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或歧视待遇。
(三)投诉事项*:"智慧黑板"要求嵌入式安卓系统不低于*********、"笔记本"要求预装*********及以上,系基于教学实际需求,未限定特定品牌,市场多品牌多型号可满足,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
(四)投诉事项*:"教师云终端""学生云终端"要求具备**证书、"显示器"要求***认证,同时招标文件明确全部参数须无偏离或正偏离、出现负偏离即投标无效,已将强制性认证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将***认证列为实质性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五)投诉事项*:本项目以智慧黑板、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云终端、交换机等硬件为主体,配套管理平台、云终端授权、教学软件等,硬件价值占比明显高于软件。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结合项目核心标的物属性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确定为"工业",具有合理性。
(六)投诉事项*:台式电脑要求"显示器≥**.*寸***、与主机同品牌",旨在保障整机质量与售后一致性,多个主流国产整机品牌均配套自有品牌显示器,供应充足,未触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不构成排斥潜在供应商。
(七)投诉事项*:智慧黑板及台式电脑的***接口数量配置要求,系为满足教学场景多种外接设备并行使用需要,主流国产设备均可满足,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采购需求应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未触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具有合理性。
处理结果: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七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决定:驳回投诉人锡林浩特高乐其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阿勒泰地区财政局或哈巴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巴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