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57号)
2026-09-01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57号)
福建/福州-2026-09-01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年度**医用设备集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赛诺威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号*幢*层

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华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洪路***号*号楼***室

相关供应商: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号路领亚工业园*号厂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赛诺威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威盛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福建华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伟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年度**医用设备集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审总分核算结果与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细则计分规则存在明显冲突,评审过程疑似出现分值错算、分项漏计分问题,本次评审得分结果缺乏客观公正性。招标代理公司答复仅笼统表述评审全程录像、专家意见应予尊重,未向该方提供完整分项打分表、未对高分演算逻辑作出合理解释,单纯以“主观判断无事实依据”驳回质疑,未履行核查计分明细的法定职责,答复明显不合理。事实依据:*.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明确列明各分项计分标准、分值区间、扣分项规则。中标候选人最终得分**.**分,对照招标文件技术、商务、价格分项逐项演算,得分组合无法得出该总分,存在明显分项漏计、分值核算错误。根据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深圳安科公司评审总得分为**.**分。该公司报价为****.*万元(***.*万元/台),扣除**%的小微抵扣,最终报价为:****.*(***万元/台),除去中标公示的两家废标的投标人,该公司的投标报价为各投标人中最低。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规则明确:以有效投标中最低报价为价格基准价,基准价投标人价格分满分。该公司投标报价为全场最低报价,属于价格基准价,该公司价格分得满分。*.经该公司核查中标人投标产品****** ****(**排及以上**)的技术参数,该产品存在两项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评分要求的情形,应依规扣分:一是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要求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为同一品牌,中标人投标型号产品不满足该指标,根据评分标准,带【▲×】重要技术指标每负偏离*项扣*分,该项应扣除*分;二是招标文件技术评分细则明确,球管阳极散热率≥*******/***得*分,*******/***>球管阳极散热率>*******/***的得*分;球管阳极散热率≤*******/***的不得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换代项目公开公示信息,中标人该型号**设备球管阳极散热率为*******/***,未达到满分标准,该项应扣除*分。以上两项合计应至少扣除*分技术分值。*.中标人总的得分分值逻辑存在明显矛盾:在中标人技术参数存在明确负偏离、应扣*分以上的前提下,其最终评审总分仍高达**.**分,不符合正常评分演算逻辑,足以证明本次评审存在技术评分漏评、错评、标准执行不统一的违规情形,评审得分结果不真实、不公平。投诉事项*:中标人公司的配套设备规格性能等关键指标与招标文件实质性评审标准不符,未能响应核心实质性要求,存在虚假填报、不实响应行为,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据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该投标人投标应认定为无效投标。事实依据:*.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一、基本要求“三方设备”部分明确规定,项目配套高压注射器必须满足核心条件:需配套双筒及以上高压注射器,具备注射数据上传至****等信息系统的信息化功能,同时耗材开放,投标人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相关技术说明文件佐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该条款为一票否决的实质性条款。*.经核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备案信息,深圳安科自产***系列高压注射器(*******、********、********等)的官方技术参数仅标注可与**机信号链接,无任何官方备案、公示信息证明其具备数据上传至****信息系统的核心信息化功能。*.如果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使用了其自产品牌的高压注射器,则该产品实际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数据上传至****的信息化功能。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与产品实际功能不符的技术响应,隐瞒产品核心功能缺陷,构成虚假响应、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违规情形,依法应当判定其投标无效。投诉事项*:中标人自身为中型企业,投标货物均来自其百分百控股的子公司,二者存在直接控股和相同法人关系,依法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中标人隐瞒关联控股事实,违规套用小微扶持政策,提交不实中小企业声明,构成虚假响应,评审结果无效。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明确规定: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的适用主体为投标供应商,详细要求了投标人或联合体整体为小型,微型企业,而本次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未公示中标人相关信息,明显不适用价格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约束了对象为投标主体。*.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主体为深圳安科公司,根据其他省份中标公示的深圳安科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深圳安科公司为“中型企业”,不具备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的申请资格。本次中标货物由深圳安科百分百全资控股子公司生产供应,母子公司存在统一管理、控制关联关系。不得单独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扣除优惠。*.本次评审仅依据中标人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产品制造商南京安科的中小企业声明,违规为投标主体深圳安科适用**%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错误核减投标报价、抬高中标人评审得分,属于严重的评审政策适用错误,直接导致评审结果丧失公平性、公正性。投诉事项*:中标人混淆母子公司独立法人主体资质,违规叠加母子公司业绩计算得分,项目业绩评审认定标准适用错误,招标代理机构针对同类主体关系问题作出两份相互矛盾的答复,评审尺度不统一、评审规则执行失范。招标代理机构在答复小微企业认定相关质疑(质疑事项*)时,认可母公司深圳安科公司、子公司南京安科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但在答复业绩叠加相关质疑(质疑事项*)时,却仅以品牌名称统一为由,无视母子公司法定独立主体边界,允许跨法人、跨注册主体混用业绩叠加计分,两份答复认定标准完全相悖,业绩评审存在明显违规情形。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明确业绩评分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必须为本次投标品牌、同类设备的对应业绩,业绩品牌、主体需与投标产品完全一致,不得跨品牌、跨主体混用业绩。*.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及公开资料,南京安科公司虽系深圳安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在法律上为独立法人主体,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产、独立商誉及独立品牌,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次投标主体深圳安科公司与投标产品制造商南京安科公司为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二者工商主体独立、品牌商标独立,财务独立、经营独立、民事责任独立,属于完全独立的两家市场主体,并非同一经营主体。独立运营,对外以各自品牌进行产品销售和市场推广。*.根据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信息,****** ****为南京安科公司注册,其他**排以上产品均为深圳安科注册。结合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公示的国产医疗设备遴选结果:****** ****,****** ****, ****** ****, ****** ****, ****** *******均为深圳安科公司的品牌。*.招标文件要求明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业绩为“投标人所投品牌同一类设备业绩”,即业绩对应的设备品牌必须与本次投标所投品牌一致。此次投标型号****制造商为南京安科,投标人深圳安科仅能提供南京安科的业绩;深圳安科的品牌设备业绩不应计入此次项目的业绩中。如中标人在本次投标中,违规将母公司、子公司两个独立品牌、独立主体的业绩混同汇总,将非投标品牌、非投标主体的业绩纳入本次业绩评分核算,违规抬高自身商务业绩得分,不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评审要求,业绩评审认定存在明显违规。*.招标文件规定了是医疗器械的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人”为法定产品归属主体,注册主体不同则产品归属不同,不同注册主体对应的业绩不得互通混用。南京安科公司和深圳安科公司就是两个公司,因此业绩不能互通混用。*.参照其他省市同类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答复意见认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安科这个品牌是归深圳安科这个公司注册的,它不属于南京安科公司,所以这两个公司是两个独立分开,也不能用同一业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华伟招标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开标时间更正为****年*月**日;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采购包*、*),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中标供应商为深圳安科公司。华伟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赛诺威盛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赛诺威盛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中“采购包*: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针对“*.技术响应要求”规定“……(*)标注‘【▲×】’号为重要技术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分(共计*项,计**分)……”。经****年*月**日更正公告更正,技术部分针对“*.技术参数”更正规定为“在球管和高压参数中球管阳极散热率≥*******/***的得*分;*******/***>球管阳极散热率>*******/***的得*分;球管阳极散热率≤*******/***的不得分……”。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针对“采购包*”之“二、技术要求”规定“【▲*】*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为同一品牌……”。

深圳安科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显示货物名称为“**排及以上**”,规格型号为“****** ****”,品牌为“安科”,制造厂商为“南京安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显示,针对“*.技术参数”投标响应内容为“球管和高压参数中球管阳极散热率:*******/***(已提供佐证本项参数产品技术白皮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注明“无偏离”;针对“【▲*】*”投标响应内容为“【▲*】*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不为同一品牌”,“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注明“负偏离”。深圳安科公司于投标文件中提供了“****** ****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系统”的《产品技术白皮书》显示“球管阳极最大散热率”为“*******/***”。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项目技术表(个人)》显示,评标委员会针对深圳安科公司技术部分响应内容进行评审打分,并注明相应的具体评审理由。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深圳安科公司针对技术项“*.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满足“*******/***>球管阳极散热率>*******/***”,并给予“*分”;针对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扣除相应分数。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项目商务表(个人)》显示,评标委员会针对深圳安科公司商务部分响应内容进行评审打分,并注明相应的具体评审理由。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项目价格评审表(小组)》显示,赛诺威盛公司报价得分为“**分”。

另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评标报告、评分汇总表以及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等现有材料,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对深圳安科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评审过程中存在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对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及评分出现畸高、畸低等评分异常情形。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对深圳安科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材料按照响应程度,在评标标准设定的评分区间进行评审打分,也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评审意见应合法有效。经核实,投诉人主张该公司价格分得分满分以及深圳安科公司不符合技术项“*.技术参数”及技术参数“【▲*】*”应扣*分技术分值,均与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一致。本次采购项目评审得分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价格项三部分组成,经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评分汇总表未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情形。投诉人仅以该公司价格分得分满分以及深圳安科公司不符合技术项“*.技术参数”及技术参数“【▲*】*”应扣*分技术分值为由便主观推定“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审总分核算结果与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细则计分规则存在明显冲突,评审过程疑似出现分值错算、分项漏计分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针对“采购包*”之“★一、基本要求”序号**“第三方设备及其他,(包括但不局限于)”规定“(*)提供双筒及以上高压注射器。具备高压注射数据上传至****等信息系统的功能,(提供至少*个品牌产品供采购方选择),耗材开放,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相关技术说明佐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深圳安科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针对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投标响应,“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注明“无偏离”。该公司针对上述技术和服务所投产品分别为“迈威 ********”“一星*******”,制造商分别为迈威医疗公司、一星医疗公司。该公司于投标文件中针对“迈威 ********”提供了《高压注射器********系列产品技术白皮书》相关部分、产品彩页、迈威医疗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材料予以佐证;针对“一星*******”提供了《**高压注射器*******技术参数白皮书》相关部分、产品彩页、一星医疗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项目符合审查表》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深圳安科公司通过符合性审查。

迈威医疗公司向本机关复函确认,该公司是“高压注射器(品牌迈威,型号、规格:********)”的制造商。该公司提供的产品(规格、型号:********)为**双筒高压注射器,具备高压注射数据上传至****等信息系统功能,适配的开放耗材为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及附件,规格、型号:*****/*****。

一星医疗公司向本机关复函确认,该公司是“**高压注射器(品牌:一星,型号规格:*******)”的制造商。该公司上述*******型号产品,能够满足“提供双筒及以上高压注射器。具备高压注射数据上传至****等信息系统的功能”以及“耗材开放”的技术要求。

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函。

本机关认为,深圳安科公司针对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提供的双筒高压注射器分别为“迈威 ********”“一星*******”,制造商分别为迈威医疗公司、一星医疗公司。深圳安科公司于投标文件中针对“迈威 ********”提供了迈威医疗公司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技术白皮书、产品彩页等佐证材料;针对“一星*******”提供了一星医疗公司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技术白皮书、产品彩页等佐证材料。根据迈威医疗公司确认结果,该公司为“高压注射器(品牌迈威,型号、规格:********)”的制造商,该公司提供的产品为**双筒高压注射器,具备高压注射数据上传至****等信息系统功能,适配的开放耗材为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根据一星医疗公司确认结果,该公司是“**高压注射器(品牌:一星,型号规格:*******)”的制造商,该公司产品能够满足“提供双筒及以上高压注射器。具备高压注射数据上传至****等信息系统的功能”以及“耗材开放”的技术要求。经查实,深圳安科公司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其自产品牌的高压注射器,投诉人以深圳安科公司自产***系列高压注射器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主张中标人存在虚假填报、不实响应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因此,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上述投标产品不符合投诉事项涉及技术和服务要求。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之“附*:采购标的一览表”显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中针对采购包*价格扣除的规则“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规定“本采购包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规定填写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函中的‘标的名称’应填写【**排及以上**】,‘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工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应准确填写对应的生产企业全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应明确填写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准确填写,将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号)文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 号)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招标文件“第七章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之“二、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针对“二**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适用,若有)”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提供格式内容为“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深圳安科公司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福建省*********年度**医用设备集采)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排及以上**),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南京安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价格扣除评审表(小组)》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深圳安科公司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江宁开发区管委会向本机关复函确认,*.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南京安科公司属于工业,从业人员大于**人且小于***人,营业收入大于****万元且小于*****万元,规模符合小型企业标准。*.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信息显示:南京安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于****年*月**日在该辖区登记注册,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天大道****号。该公司股东为深圳安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黎明(身份证号:************)。经江宁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核查,未查询到朱黎明在南京市江宁区另有其他关联企业,未查询到南京安科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含江宁开发区)内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南京安科公司向本机关复函确认,该公司是品牌安科、型号****** **** **设备的制造商。该公司确认深圳安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属实。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向本机关复函称,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第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的规定,依据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年企业统计年报划型数据,****年深圳安科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年统计年报数据处于审核阶段,国家尚未对年报数据进行验收,市统计部门暂无法提供****年相关统计数据,该局目前无法按照统计数据对****年深圳安科公司划型。

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江宁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回函。

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上述招标文件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规则的规定,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声明其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内容。深圳安科公司针对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为南京安科公司,该公司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制造商南京安科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并无不妥。投诉人将投标供应商享受价格扣除优惠等同于投标供应商必须为小微企业,属于对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错误解读,并以此主张深圳安科公司不适用价格优惠政策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经江宁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南京安科公司系工业行业小型企业。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确认,****年统计年报数据处于审核阶段,国家尚未对年报数据进行验收,市统计部门暂无法提供****年相关统计数据,该局目前无法按照统计数据对****年深圳安科公司划型。深圳安科公司向本机关回函确认该公司为中型企业,该公司与南京安科公司是同一负责人、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投诉人亦主张深圳安科公司为中型企业。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南京安科公司存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例外情形。投诉人以“深圳安科公司为‘中型企业’”为由主张该公司“不具备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的申请资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经****年*月**日更正公告更正,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中“采购包*:综合评分法”商务部分针对“*.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更正规定为“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年*月*日(含)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日期以中标\成交公告发布日期为准)业绩材料进行打分,此业绩为投标人所投品牌同一类设备(**排及以上**)的业绩,可以由投标人或制造商或其他投标人完成,每提供有效业绩*台/套得*.**分,满分*.*分……”。

深圳安科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显示,针对上述商务项提供了南京安科公司以及深圳安科公司各自完成的业绩,并备注所有型号均为安科品牌。投标文件中一并提供了业绩清单、相关业绩对应的中标公告、验收报告等作为佐证材料。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项目商务表(个人)》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深圳安科公司针对上述商务项提供的相关设备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给予相应分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给予深圳安科公司上述商务项评审分数一致。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商标综合查询”项下“申请人名称(中文)”输入“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号”输入“*******”,查询到该公司对应的注册商标,商标详情显示:商品名称包括“医疗器械和仪器;人工呼吸设备;医用诊断设备;医用激光器;医用*光产生器械和设备;医用放射设备;医疗用超声器械及部件;诊断和治疗期同位素设备和器械;**扫描仪及部件;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及部件”,专用权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人名称(中文)”输入“南京安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检索到相关注册商标。

本机关认为,深圳安科公司本次采购项目所投产品货物名称为“**排及以上**”,规格型号为“****** ****”,品牌为“安科”,制造厂商为“南京安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安科公司的回函内容,南京安科公司作为深圳安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共同使用安科品牌。深圳安科公司提供的《品牌授权书》显示“兹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方)为安科品牌(商标注册号:*******)的合法拥有者。特授权南京安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方)使用安科品牌(商标注册号:*******)进行品牌的商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确认,“申请/注册号”为“*******”的商标“安科”申请人名称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权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南京安科公司未注册相关商标。投诉人亦主张“安科这个品牌是归深圳安科这个公司注册的”。因此深圳安科公司作为“安科”商标的注册人授权南京安科公司使用该商标,并无不妥。

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所投品牌同一类设备(**排及以上**)的业绩,可以由投标人或制造商或其他投标人完成。深圳安科公司投标文件中针对上述商务项提供由该公司或南京安科公司各自完成的业绩,相关业绩品牌均为安科,且均提供了业绩清单、相关业绩对应的中标公告、验收报告等作为佐证材料。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深圳安科公司与南京安科公司存在业绩互通混用的情形。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深圳安科公司针对上述商务项提供的相关设备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给予相应分数,并无不妥。投诉人以“此次投标型号****制造商为南京安科”为由主张“投标人深圳安科仅能提供南京安科的业绩”属于对招标文件的错误理解,并以此认为“深圳安科的品牌设备业绩不应计入此次项目的业绩中”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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