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59号)
2026-09-03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59号)
福建/福州-2026-09-03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年度**医用设备集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诚泰仁合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发路**弄**号二层****至****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华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洪路***号*号楼***室

相关供应商: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号路领亚工业园*号厂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诚泰仁合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诚泰仁合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福建华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伟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年度**医用设备集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中标产品技术参数“球管阳极散热率”存在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第**页*.技术参数评分标准规定:“球管阳极散热率≥*******/***得*分;*******/***<球管阳极散热率<*******/***得*分;球管阳极散热率≤*******/***的不得分。”中标产品安科****** ****球管阳极散热率为*******/***,按评分规则该项仅应计*分,安科****** ****存在虚假响应该参数行为。招标代理机构针对该公司质疑作出的答复表述模糊,仅笼统复核中标人投标文件,未正面回应该项参数偏离、对应分值核算情况。据此,该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中标候选人存在虚假响应投标参数情形,其投标应作无效处理。事实依据:*.该公司从公开渠道,信阳市政府采购网****年**月**日公示的“桐柏县中医院**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第*页产品配置清单中可以明确查到安科****** ****球管阳极散热率为*******/***,此项参数最多仅得*分。安科****** ****在投标材料中涉嫌虚假响应该参数,以获取不应得的技术加分。*.评标、复核环节均未依法履行实质性审查职责。球管阳极散热率为国家药监局核准的产品注册关键参数。评标委员会及被投诉单位未要求中标人提交该产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产品注册证附件、及注册检测报告等权威佐证材料,仅依据投标文件单方自述即确认参数满足要求,未尽实质性核查义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符合强制标准及注册载明技术指标;该条例第八十六条明确,不符合注册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依法应予没收。*.若事实虚假响应,应当依法认定中标无效。投诉事项*:投标得分计算存在错漏,被投诉人拒绝依法告知投标得分情况,未对评分疑点进行实质复核,原评审结果缺乏充分依据,合法性存疑。事实依据:*.拒绝告知得分情况违反知情权保障与质疑答复法定义务。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号)第二条规定,采购主体应当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对供应商提出的得分明细问询予以回应说明。投诉人在质疑中明确要求披露价格分计算过程、技术分扣分项及理由、商务分未采信事项依据,属于合法知情权范畴。被投诉人笼统拒绝答复,实质上未履行质疑答复义务,剥夺了投诉人的救济基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质疑答复应当针对质疑事项作出明确答复。*.仅以“评审独立、复核无误”作形式答复,未完成实质核查义务。被投诉人仅以“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复核无误”作出结论,未提供评审原始记录、专家打分明细、扣分对应投标文件页码等任何实质证据,无法证明评审过程严格遵循评分标准。投诉人基于公开开标报价、招标文件评分规则进行的测算具有合理依据,并非无凭无据的主观判断;被投诉人未针对价格分计算、技术参数扣分、业绩认定等具体疑点逐一核查,仅形式上召集评标委员会确认结果,复核程序流于形式。投诉事项*:南京安科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法定认定标准,违规享受**%价格扣除。事实依据:*.南京安科公司不拥有投标产品自有注册商标,不满足政策适用前提。投标产品品牌“******”的商标权归属于深圳安科公司,南京安科公司未持有投标产品的独立注册商标。根据财库〔****〕** 号第四条规定,货物采购项目享受小微企业政策需同时满足“中小企业生产+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南京安科公司不满足“自有注册商标”要件。*.直接控股关系构成小微企业认定的法定排除情形。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南京安科公司为深圳安科公司***%全资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深圳安科公司为国内大型医学影像设备生产企业,人员、营收规模远超制造业小微企业划型上限,属于大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南京安科公司与大型企业存在全资控股关系,依法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两公司负责人为同一人,符合排除情形。南京安科公司与深圳安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朱黎明,属于上述条款中“与大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法定排除情形,不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被投诉人仅对声明函作形式审查,未对控股关系、负责人身份、商标权属等法定排除情形进行实质核查,即认定其符合优惠条件,属于适用政策错误,直接不当降低中标人评审价,扰乱中标排序。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未覆盖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第三方设备(包括人工智能影像辅助诊断软件,高压注射器,铅衣等),违反实质性条款,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已将第三方设备点明列为实质性要求,其效力优先于通用模板。招标文件第**页“★一、基本要求序号**”明确约定:第三方设备及其他(人工智能影像辅助诊断软件、高压注射器、铅衣等)为实质性条款,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必须体现。招标文件作为采购活动的法定依据,其要求严于官方模板的,应当优先适用招标文件约定。被投诉人以通用模板否定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属于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招标文件的刚性约束。*.案涉第三方设备属于独立采购标的,而非配件辅料。高压注射器、人工智能影像辅助诊断软件均具有独立医疗器械注册证,分属不同管理类别,可独立实现功能,且价值占比较高,采购人已将其作为单独采购需求列明采购标的。根据财库〔****〕**号第四条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需全部采购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未对第三方设备制造商进行声明,无法证明全部标的符合要求,依法不得享受价格扣除。*.“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构成豁免理由。案涉项目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只要供应商申请享受该优惠,就必须满足全部法定条件,与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无关。被投诉人该项抗辩逻辑不成立。中标人不符合条件却实际享受了**%价格扣除,直接影响评审结果,属于评审违法。*.同类监管案例已支持该认定规则。黑龙江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中,针对同类**采购项目未在声明函中体现**辅助诊断软件的情形,已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该裁判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具有参照适用效力。投诉事项*:深圳安科公司提供的《本国产品声明函》未明确覆盖招标文件要求的第三方设备(包括人工智能影像辅助诊断软件,高压注射器,铅衣等),违反政府采购本国货物采购的法定原则,不得享受**%的价格评审优惠。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条款已将第三方设备列为实质性采购需求,《本国产品声明函》应当覆盖全部采购标的。案涉第三方设备具有独立医疗器械资质,属于采购标的组成部分,并非主机附属配件,应当单独作出本国产品声明,否则无法证明全部投标产品均符合本国产品标准。被投诉人将其认定为 “组成部分”进而豁免声明义务,无任何法律与招标文件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号)规定,《本国产品声明函》是本国产品的法定认定依据:除经核准的进口产品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确保全部标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本项目未获批采购进口产品,中标人未完整提交第三方设备的本国产品声明,依法不得享受**%价格评审优惠。*.被投诉人将第三方设备认定为“组成部分”进而豁免声明义务,无法律与招标文件依据,直接导致中标人不当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损害评审公平性。投诉事项*:中标人存在虚假响应业绩行为,其有效业绩不满足要求。事实依据:*.南京安科**********机型****年至今可查的全国公开中标项目不足**个、台数不足**台,与投标响应的“≥***项业绩”差距巨大。包*采购标的是“**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同类产品业绩,但中标人通过提供“***排**”和“***排**”等与“**排**”无关的业绩虚假响应参数。被投诉人未对业绩的机型对应性,合同主体与产品关联性进行实质核查,仅以“品牌一致”即全部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业绩评审应当与履约能力直接对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履约能力直接对应。本次投标产品制造商为南京安科公司,若仅以品牌方深圳安科公司的历史业绩作为评审依据,无法体现南京安科公司自身的生产、履约能力,违背业绩评审的立法目的。*.答复与小微企业认定逻辑自相矛盾。被投诉人在事项*中主张南京安科公司作为制造商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隐含“南京安科是独立制造主体”;但在业绩认定中又认可“品牌业绩即可,无需对应制造商”,实质上认可品牌归属深圳安科公司、南京安科公司无自有品牌的事实,直接推翻了小微企业认定中“使用自身注册商标”的法定条件,两项答复不能同时成立。投诉事项*:采购标的“**排**”属于Ⅲ类射线装置,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不具备法定投标资格。事实依据:*.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法定强制资格,必须严格核查。本次采购的**排**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对应范围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供应商必须满足的法定资格底线。*.答复仅作口头主张,未完成举证义务。被投诉人仅声称中标人已提交许可证,但未在质疑答复中附具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许可类别与范围等任何佐证材料,也未向投诉人出示相关证明文件,该答复缺乏事实支撑,属于未依法履行质疑答复的举证义务。*.全国各地均有因投诉单位未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导致触发质疑/投诉,最终认定中标无效或项目整体废标案例。广东省财政厅射线装置采购投诉案(粤财采决〔****〕**号),针对射线装置采购项目未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列为资格条件的情形,已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该裁判规则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应当参照适用。*.该事项未超出质疑范围。采购文件合法性直接决定采购过程与中标结果的合法性,投诉人在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同时,对采购文件违法情形提出质疑,属于与中标结果直接相关的质疑事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被投诉人以“超出范围”为由不予实质答复,属于未依法履行质疑答复义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华伟招标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开标时间更正为****年*月**日;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采购包*、*),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中标供应商为深圳安科公司。华伟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上海诚泰仁合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上海诚泰仁合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经****年*月**日更正公告更正,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中“采购包*: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针对“*.技术参数”更正规定为“在球管和高压参数中球管阳极散热率≥*******/***的得*分;*******/***>球管阳极散热率>*******/***的得*分;球管阳极散热率≤*******/***的不得分。注:投标人须提供经国家认可的具有***许可使用标志的检测机构(应附上检测机构资质证明)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或者佐证本项参数产品技术白皮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须在相关证明材料中以显著方式明确标注此功能,以便评标专家查阅)”。

深圳安科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显示货物名称为“**排及以上**”,规格型号为“****** ****”,品牌为“安科”,制造厂商为“南京安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显示,针对“*.技术参数”投标响应内容为“球管和高压参数中球管阳极散热率:*******/***(已提供佐证本项参数产品技术白皮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注明“无偏离”;深圳安科公司于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盖有“南京安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 ****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系统”的《产品技术白皮书》显示“球管阳极最大散热率”为“*******/***”。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项目技术表(个人)》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深圳安科公司针对技术项“*.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满足“*******/***>球管阳极散热率>*******/***”,并给予“*分”。

南京安科公司向本机关复函确认,该公司是品牌安科、型号****** **** **设备的制造商。****** ****的球管阳极散热率为****×**.**=*******/***。(散热率***/***的根据通用计算公式:散热率***/***=*(**)×****×**÷****×*.***)。盖有该公司公章的《产品技术白皮书》是该公司向中标供应商提供,该技术白皮书内容属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深圳安科公司投标文件,该公司针对上述技术项响应内容为“球管和高压参数中球管阳极散热率:*******/***”,并提供“****** ****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系统”的《产品技术白皮书》予以佐证。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深圳安科公司针对上述技术项响应情况满足“*******/***>球管阳极散热率>*******/***”,并给予“*分”,该评审结论并无不妥。经制造商南京安科公司确认,****** ****的球管阳极散热率为****×**.**=*******/***。投诉人所主张“中标产品安科****** ****球管阳极散热率为*******/***,按评分规则该项仅应计*分”亦与深圳安科公司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及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相符,因此投诉人以上述情况便主观推断深圳安科公司“涉嫌虚假响应该参数,以获取不应得的技术加分”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项目技术表(个人)》《采购项目商务表(个人)》显示,评标委员会针对上海诚泰仁合公司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响应内容进行评审打分,并注明相应的具体评审理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评审表(个人)》《采购项目价格评审表(小组)》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上海诚泰仁合公司享受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并根据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另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评标报告、评分汇总表以及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等现有材料,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对上海诚泰仁合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评审过程中存在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对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及评分出现畸高、畸低等评分异常情形。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对上海诚泰仁合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报价部分材料按照响应程度,在评标标准设定的评分区间进行评审打分,也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评审意见应合法有效。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号)第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上述规定并未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对供应商提出的得分明细问询予以回应说明。同时,根据代理机构华伟招标公司回复内容,代理机构已通过电子邮件告知上海诚泰仁合公司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并提供电子邮件截图及《未中标通知书(包*)》予以佐证。电子邮件截图显示已于****年*月**日**:**向投诉人发送《未中标通知书(包*)》,告知投诉人评审总得分及排序。投诉人主张“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号)第二条规定,采购主体应当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对供应商提出的得分明细问询予以回应说明”、并以此主张“被投诉人拒绝依法告知投标得分情况”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另,质疑阶段投诉人向代理机构华伟招标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仅针对该公司投标得分计算错漏进行质疑并请求告知该公司实际得分情况,未对其他投标供应商投标得分计算存在错漏及得分情况进行质疑。因此,投诉人针对其他投标供应商投标得分计算存在错漏以及未告知其他投标供应商投标得分情况提出的投诉内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投诉前未经依法质疑。

综上,投诉事项*中投诉人针对该公司投标得分计算错漏以及未告知该公司投标得分情况的投诉内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人针对其他投标供应商投标得分计算存在错漏以及未告知其他投标供应商投标得分情况提出的投诉内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投诉前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之“附*:采购标的一览表”显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标的名称为“**排及以上**”,所属行业为“工业”;采购包*第(*)项“报价要求”显示报价内容为“**排及以上**”;第(*)项“报价明细要求”显示报价明细内容为“**排及以上**”。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价格项部分“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针对采购包*“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规定“本采购包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规定填写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函中的‘标的名称’应填写【**排及以上**】,‘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工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应准确填写对应的生产企业全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应明确填写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准确填写,将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设备所涉及的有关项目费用进行报价,包括:医院信息系统接口费用、产品制造、包装、劳务、管理、运输、保险、医院内安装、搬运、设备就位及现场清理、调试、检验(或抽样送检)、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维护、保修、验收、外贸代理费(若有)、关税(若有)、保险增值税发票等……”;“二、技术和服务要求”采购包*针对“★一、基本要求”“二、技术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规定了具体技术和服务要求,其中“★一、基本要求”之“**.第三方设备及其他(包括但不局限于)”所对应技术和性能参数分别为序号*“提供双筒及以上高压注射器……”、序号*“提供医用铅衣、铅手套、铅围脖、铅帽、铅毯等防辐射用品……”、序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头套,膝垫、全套质控水模等附件”、序号*“提供人工智能影像辅助诊断软件……”、序号*“不间断电源*** ,断电后可继续运行≥**”、序号*“稳压电源”。招标文件“第七章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之“二、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针对“二**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适用,若有)”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提供格式内容为“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深圳安科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显示货物名称为“**排及以上**”,规格型号为“****** ****”,品牌为“安科”,制造厂商为“南京安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安科公司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福建省*********年度**医用设备集采)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排及以上**)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南京安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价格扣除评审表(小组)》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深圳安科公司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南京安科公司向本机关复函确认,型号为****** ****的**设备是由该公司制造,使用的是该公司的商号:安科医疗。该商号依据工商注册法规系企业依法注册后自然取得,该公司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即对“南京安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这一名称享有完整的名称权,其对商号“安科医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江宁开发区管委会向本机关复函确认,*.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南京安科公司属于工业,从业人员大于**人且小于***人,营业收入大于****万元且小于*****万元,规模符合小型企业标准。*.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信息显示:南京安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于****年*月**日在该辖区登记注册,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天大道****号。该公司股东为深圳安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黎明(身份证号:************)。经江宁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核查,未查询到朱黎明在南京市江宁区另有其他关联企业,未查询到南京安科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含江宁开发区)内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向本机关复函称,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第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的规定,依据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年企业统计年报划型数据,****年深圳安科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年统计年报数据处于审核阶段,国家尚未对年报数据进行验收,市统计部门暂无法提供****年相关统计数据,该局目前无法按照统计数据对****年深圳安科公司划型。

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江宁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回函。

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货物项目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需满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深圳安科公司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所投产品货物名称为“**排及以上**”,规格型号为“****** ****”,品牌为“安科”,制造厂商为“南京安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南京安科公司向本机关确认,型号为****** ****的**设备是由该公司制造,使用的是该公司的商号:安科医疗。因此,本次采购项目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为南京安科公司,且该产品使用南京安科公司的商号“安科医疗”,符合上述规定。投诉人以“南京安科未持有投标产品的独立注册商标”为由主张南京安科公司不满足政策适用前提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经江宁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南京安科公司系工业行业小型企业。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确认,依据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年企业统计年报划型数据,****年深圳安科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年统计年报数据处于审核阶段,国家尚未对年报数据进行验收,市统计部门暂无法提供****年相关统计数据,该局目前无法按照统计数据对****年深圳安科公司划型深圳安科公司向本机关回函确认该公司为中型企业,该公司与南京安科公司是同一负责人、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主张“深圳安科为国内大型医学影像设备生产企业,人员、营收规模远超制造业小微企业划型上限,属于大型企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深圳安科公司属于大型企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深圳安科公司属于大企业,亦无法证明南京安科公司存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例外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答复说明,第三方设备如高压注射器、防辐射用品、人工智能影像辅助诊断软件等不属于本次采购,属于常用辅助设备,通常由第三方制造,并非**、设备制造商出厂的标准配置及选配附件,将部分常用辅助设备列为必备配置要求,旨在避免医疗机构二次采购,减轻医疗机构负担,并未单独报价。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项目第五章“★一、基本要求”之“**.第三方设备及其他(包括但不局限于)”为需投标供应商进行响应的技术和性能参数,而非作为单独采购标的且未要求单独报价。南京安科公司亦确认,型号为****** ****的**设备是由该公司制造,使用的是该公司的商号:安科医疗。因此,深圳安科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南京安科公司为采购标的“**排及以上**”的制造商并未违反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投诉人以“招标文件已将第三方设备声明列为实质性要求,其效力优先于通用模板”“案涉第三方设备属于独立采购标的”为由,主张深圳安科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未覆盖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第三方设备不得享受价格扣除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若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具体详见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四、其他事项*.*点”。“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四、其他事项”第*.*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未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不享受本国产品价格评审扣除优惠……【投标人所投产品若为本国产品需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并在价格部分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处上传《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若投标人未上传或上传的内容不符合,则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招标文件附件*《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显示“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产品名称*)*,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深圳安科公司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提供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生产厂为(南京安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厂址为(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经济开发区飞天大道**号*号(江宁开发区))。(*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价格扣除评审表(个人)》《采购项目价格扣除评审表(小组)》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对深圳安科公司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价给予**%的价格扣除。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号)第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标的为“**排及以上**”,“**.第三方设备及其他(包括但不局限于)”未作为单独采购标的且未要求单独报价。深圳安科公司在《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声明“(*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属于本国产品并享受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未违反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深圳安科公司在《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声明“(*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属于本国产品,符合上述规定;评标委员会认定对深圳安科公司给予**%的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并无不妥。

投诉人仅以深圳安科公司提供的《本国产品声明函》未明确覆盖招标文件要求的第三方设备为由,主张该公司不得享受**%的价格评审优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经****年*月**日更正公告更正,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中“采购包*:综合评分法”商务部分针对“*.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更正规定为“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年*月*日(含)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日期以中标\成交公告发布日期为准)业绩材料进行打分,此业绩为投标人所投品牌同一类设备(**排及以上**)的业绩,可以由投标人或制造商或其他投标人完成,每提供有效业绩*台/套得*.**分,满分*.*分……”。

深圳安科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显示,针对上述商务项提供了南京安科公司以及深圳安科公司各自完成的业绩,并备注所有型号的品牌均为“安科”,涉及型号包括“****** ****”“****** ****”“****** ****”“****** *********”“****** ****”“****** ****”,分别对应“探测器排数”为**排、***排、***排。投标文件中一并提供了业绩清单、相关业绩对应的中标公告、验收报告等作为佐证材料。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项目商务表(个人)》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深圳安科公司针对上述商务项提供的相关设备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给予相应分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给予深圳安科公司上述商务项评审分数一致。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商标综合查询”项下“申请人名称(中文)”输入“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号”输入“*******”,查询到该公司对应的注册商标,商标详情显示:商品名称包括“医疗器械和仪器;人工呼吸设备;医用诊断设备;医用激光器;医用*光产生器械和设备;医用放射设备;医疗用超声器械及部件;诊断和治疗期同位素设备和器械;**扫描仪及部件;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及部件”,专用权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答复内容及上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提供投标人或制造商或其他投标人完成的同品牌同一类设备(**排及以上**)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深圳安科公司确认,南京安科公司作为深圳安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共同使用安科品牌。深圳安科公司提供的《品牌授权书》显示“兹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方)为安科品牌(商标注册号:*******)的合法拥有者。特授权南京安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方)使用安科品牌(商标注册号:*******)进行品牌的商业活动……”。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确认,“申请/注册号”为“*******”的商标“安科”申请人名称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权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因此,南京安科公司具备“安科”商标的使用权。经核实,深圳安科公司针对上述商务项提供了南京安科公司以及深圳安科公司各自完成的业绩,并备注所有型号的品牌均为“安科”,相关业绩涉及包括“****** ****”在内的*个型号,对应“探测器排数”分别为**排、***排、***排,符合上述商务项要求。

投诉人主张中标人提供“***排**”“***排**”等无关业绩系对招标文件的错误解读,并以此主观认为中标人虚假响应该参数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人以南京安科公司无自有品牌为由主张该公司无相关业绩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深圳安科公司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提供了深圳安科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粤环辐证[*****])和南京安科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苏环辐证[*****])。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向本机关复函确认,南京安科公司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苏环辐证[*****]),系该局依法依规核发:贵厅所附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所载内容,与该局所发一致、真实有效。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向本机关复函确认,经核查,深圳安科公司持有该局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为粤环辐证[*****],有效期至****年**月*日,许可种类和范围为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本机关认为,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经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南京安科公司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苏环辐证[*****])系该局依法依规核发,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所载内容,与该局所发一致、真实有效;经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确认,深圳安科公司持有该局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为粤环辐证[*****],有效期至****年**月*日,许可种类和范围为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因此,深圳安科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已提供该公司及制造商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分别为苏环辐证[*****]、粤环辐证[*****]),符合上述规定。投诉人以深圳安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为由主张该公司不具备法定投标资格条件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中针对其他投标供应商投标得分计算存在错漏以及未告知其他投标供应商投标得分情况提出的投诉内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除上述投诉内容外的其他投诉内容、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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