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2026-09-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融水县中小学铁架床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神冠豪都*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华强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投诉事项*:货物具备完整、现行有效、带有专属编号与官方名称的标准,依法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定义“技术标准统一”货物。
请求:将评标办法改为最低评标法。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本项目除国标底线要求外,设置大量高于国标的定制化强制性技术参数,技术标准无法完全统一。定制技术参数为本项目专属要求,各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模具加工、焊接工艺、喷涂处理、结构加固方案存在明显差异,即便产品均符合基础国标,成品安全、耐用、防腐性能差距显著,不能认定为“技术标准统一”货物,依法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货物具备完整、现行有效、带有专属编号与官方名称的标准,依法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定义“技术标准统一”货物。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的内容属于投诉前未质疑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