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10
甘肃/甘南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肃/甘南-2026-09-10 00:00:00
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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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金海岸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雪峰,经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灵山东路*号**层******房****

被投诉人*:夏河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贡曲才让,局长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拉卜楞镇人民东街**号

被投诉人*:甘南州凯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辉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副食加工厂家属楼二单元***室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对“石榴花开根在甘南”****民族音乐节活动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三、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石榴花开根在甘南”****民族音乐节活动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夏河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代理机构名称:甘南州凯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本项目在开标前内定了中标供应商并已经实施,存在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存在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的行为

事实依据*:

*.本项目于****年**月**日**时**分**秒(北京时间)在甘肃中工不见而开标大厅进行开标,我公司在线参与项目投标。

本项目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提供活动整体服务,涵盖音响系统、视频系统、灯光系统、舞台结构搭建、配套物料等内容。

夏河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本项目采购人)官方公众号****年*月**日发布的《石榴花开·最美甘肃|****民族音乐会唱响桑科草原》报道:““石榴花开·最美甘肃”****民族音乐会在夏河桑科草原精彩上演”。(附件*)该报道显示活动由中共夏河县委员会、夏河县人民政府承办。协办单位为:甘肃省演出公司、中新社国际传播集团甘肃分公司。

夏河县融媒体中心官方公众号****年*月**日发布的《石榴花开·最美甘肃****民族音乐会精彩上演》报道:“晚风拂草原,歌声颂山河。*月**日晚,由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甘肃演艺集团主办,夏河县委、夏河县政府承办,甘肃省演出公司、中新社国际传播集团甘肃分公司协办的“石榴花开·最美甘肃”****民族音乐会在夏河桑科草原精彩上演。”(附件*)

根据以上报道现场图片,活动配置了大型雷亚舞台、户外全彩***主屏+户外全彩***屏侧屏、主扩音响组、光束灯/染色灯/切割灯全套舞台灯光、隔离铁马、观众折叠椅等配套设施,与磋商文件第三章列明的*大类、**余项采购设备的品类、配置结构、应用场景完全一致。且报道中的承办单位夏河县人民政府,系本项目采购人夏河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主管部门,协办单位甘肃省演出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人。

以上报道证实本项目采购内容在项目开标时间前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且报道来源为夏河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本项目采购人),证明本项目在开标前内定了中标供应商并已经实施,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互相串通,采购人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十四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梅的答食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本项目在开标前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事实。先施工后招标属于规避招标,是违法行为。

事实依据*: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本项目在开标前已经施工后走招投标流程,将已完成的工作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进行事后招标,严重规避政府采购法定程序,该行为流程倒置,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是违法行为。该项目在采购过程中违背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及信用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符合法定要求,缺

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函》全文仅以“本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法定流程采购,并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质疑的上述内容”及“本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不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事实”作出答复。对质疑函中提供的事实证据(夏河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官方公众号****年*月**日发布的报道、夏河县融媒体中心官方公众号****年*月**日发布的报道等)未作任何实质性回应。针对两项质疑事项的答复均仅有一句结论性否定表述,既未提供任何反驳的事实依据,也未针对投诉人引用的法律条款进行任何具体分析和回应,属于未依法答复质疑。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五、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评标资料,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

首先,虽然****年*月**日举办的石榴花开最美甘肃****民族音乐会与招标项目“石榴花开根在甘南”****民族音乐节活动名称不同,但是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石榴花开最美甘肃”****民族音乐会活动与本次采购项目磋商文件列明的采购设备的品类、配置结构、应用场景一致。协办单位甘肃省演出公司系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人。在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年*月**日举办的“石榴花开最美甘肃”****民族音乐会先施工后招标的情况下,被投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年*月**日举办的“石榴花开最美甘肃”****民族音乐会已在举行前开展招标活动。被投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上述事实存在。

其次,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磋商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投诉人虽递交响应文件,但经资格审查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被作无效响应处理。投诉人‌未进入后续评审环节‌,也‌未实际参与中标竞争‌。投诉人客观上未获得招标文件要求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这一资格要求,其本身就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供应商,本项目采购结果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再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中的“事实依据”本身也包含采购结果与投诉人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法律事实。因本案采购结果与投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投诉人的投诉没有事实依据,上述三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六、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二、对投诉人投诉存在的事实,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夏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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