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嘉峪关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5包)
2026-09-10
甘肃/嘉峪关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嘉峪关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5包)
甘肃/嘉峪关-2026-09-10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嘉峪关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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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嘉峪关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包)”(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包)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甘肃远达宏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号

被投诉人*:嘉峪关市市容环境卫生总站

地址:嘉峪关市胜利中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中睿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嘉峪关市胜利中路**号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

****年*月**日,甘肃远达宏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嘉峪关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过程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根据《质疑答复》中的答复内容,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超出招标文件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的范围增设否决投标条件。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专家论证意见,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作无效标处理”和招标文件第三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现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未提供的属于无效投标”的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证书能够证明投标产品属于有效认证产品。该项目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与所投产品不能实现对应核验,无法证明所投产品满足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要求,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对依法应予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事项未履行法定澄清程序,评标委员会直接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实现证书与投标产品对应核验,不属于应当澄清的情形。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经核查,该投诉项未依法进行质疑。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在质疑答复阶段变更、增设否决投标理由,变相修改已经汇总的评标结果,且未依法向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经核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与所投产品不能实现对应核验,无法证明所投产品满足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要求,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甘肃远达宏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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