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峪关-2026-09-10 00:00:00


嘉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嘉峪关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包)”(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包)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甘肃品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号鑫安商务旅馆三楼***室
被投诉人*:嘉峪关市市容环境卫生总站
地址:嘉峪关市胜利中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中睿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嘉峪关市胜利中路**号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
中标供应商:陕西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北侧、未央路西侧海博广场*座*****号
****年*月**日,甘肃品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嘉峪关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结果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第一中标候选人对交货期填报“**日”,超过经更正后的“**日”上限;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审查、未依法书面澄清,质疑答复将其直接解释为不构成负偏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专家论证意见,陕西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商务响应表、设备安装调试方案及供货计划等核心文件,均明确承诺交货期为“**日”,与更正公告要求保持一致。报价明细表喷淋除臭设备分项填写**日,属于表格填报笔误,投标文件整体商务响应未超出采购文件要求,不构成实质性负偏离。结合投标文件整体内容,从评审情况来看,不影响中标结果。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第一中标候选人**项分项设备的品牌、制造商、产地均以“配套”填报,未按报价明细表列明每个分项内容,评标委员会及质疑答复未依法审查,属于对明确响应义务的放弃。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仅要求报价明细表列明报价组成的每个分项内容,并未将品牌、制造商、产地逐项填报作为实质性否决投标条件。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对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都做了详细列明,仅对电气工程、土建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及附属材料等品牌填报“配套”,能够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不构成实质性偏离,不属于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未提供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书面澄清记录,且未依法说明评审复核过程,不能证明原评审结论合法、客观、公正。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经核查,本项目质疑答复中包含了以上要素。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甘肃品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