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玉政复字〔2023〕1号
2023-02-02
甘肃/酒泉 质疑投诉
玉门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玉政复字〔2023〕1号
甘肃/酒泉-2023-02-02 00:00:00

玉门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玉政复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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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玉门市财政局

申请人***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玉门市财政局作出的《玉门市财政局关于对“玉门市教育局志远学校设备采购项目”举报的答复》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玉门市财政局作出的举报答复并就举报函重新作出举报答复。

申请人称:关于玉门市教育局志远学校设备采购项目,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纸质版举报函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事项为中标人根本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本身没有参加社保,没有参保人员,根本不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阶段;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明细表、标的规格、型号不明确、不齐全、不完整、不具体,有的标的规格型号什么都没有响应,该中标结果明显为不合理、不合法,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文件,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被申请人称:****年*月*日,我局收到***有限公司书面递交的对“玉门市教育局志远学校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举报函,我局对该举报函进行了详细审查,经查***有限公司未参与“玉门市教育局志远学校设备采购项目”的投标,在本次举报前,未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号)关于“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的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向***有限公司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其对本次举报不予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的“玉门市教育局志远学校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项目的中标或成交结果是不合格、不合法,于****年*月*日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纸质版举报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事项为中标人根本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本身没有参加社保,没有参保人员,根本不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阶段;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明细表、标的规格、型号不明确、不齐全、不完整、不具体,有的标的规格型号什么都没有响应,该中标结果明显为不合理、不合法,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文件,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书面递交的对“玉门市教育局志远学校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举报函,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参与“玉门市教育局志远学校设备采购项目”的投标,在举报前也未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号)的有关规定, 于****年*月*日向***有限公司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其对本次举报不予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的规定,当申请人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未参与“玉门市教育局志远学校设备采购项目”的投标,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玉门市教育局志远学校设备采购项目”举报的答复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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