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2026-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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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仪征市政府采购网 |
投诉人:扬州丰耘肥业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新盛花苑**栋
被投诉人*:仪征市农业农村局(仪征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扬州传承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神农智慧农业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
投诉人扬州丰耘肥业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仪征市农业农村局(仪征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扬州传承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年仪征市粮油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四情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检测报告所对应的检测依据,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更正公告中,进一步将本应由采购人承担的“一单一库”核实义务及检测依据明确义务,转嫁给供应商,增加了供应商的举证义务;且更正公告发布于投标截止前五日,属“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但采购人未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构成重大程序违法。鉴于该项目已开标,该程序违法,无法通过重新评审等方式予以纠正,请求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请求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未明确检测依据,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更正公告将本应由采购人承担的“一单一库”核实义务及检测依据明确义务转嫁给供应商,增加了供应商的举证义务,属于“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但采购人未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开标之前,影响整个投标文件的编制基础和评审统一性,无法通过重新评审等方式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
经审查,该项目采购需求已对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和功能要求作出清晰、具体的约定。更正公告并非简单删除“***”标识,而是依据****年*月*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作出的政策适应性调整,检测标准已足够明确,供应商完全可依据现有描述编制投标文件,不存在检测依据不明确或采购需求不完整的情形。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投标人对其投标产品符合采购需求承担举证责任。该项目更正为针对市场监管总局新规所作的政策衔接与证明材料提交形式的配套释明,并未改变项目原有的采购需求或产品性能要求,也未转移采购人对采购需求本身的责任归属,不构成采购人法定职责向供应商的不当转嫁。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该项目更正涉及招标文件第四章“智能虫情测报灯”第▲**条及***检测报告要求,删除“提供水稻表型检测系统登记证书”的证明材料,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新规,允许****年*月*日后出具的报告在符合条件时可不带***标志,需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及佐证材料,上述修改涉及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准备和提交的材料内容,属于“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距原定投标截止日仅*个自然日,远不足法定**日,且未依法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此,投诉事项*依法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仪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征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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