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购决〔2026〕8号)
2026-09-10
江苏/扬州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购决〔2026〕8号)
江苏/扬州-2026-09-10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购决〔****〕*号)
发布日期: ********** **:**  访问量:        信息来源:仪征市政府采购网

投诉人:江苏省三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号丰盛·商汇*号楼*层

被投诉人*:仪征市农业农村局(仪征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扬州传承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神农智慧农业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苏省三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仪征市农业农村局(仪征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扬州传承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年仪征市粮油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四情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后未顺延投标截止时间,违反法定程序。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保险相关声明函内容虚假,以不实材料谋取中标,投标应直接无效。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与失信企业江苏立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实质关联,拆分主体规避信用审查,中标应予撤销。

(二)投诉请求

*、认定被投诉人****年*月**日更正公告未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确认本次采购的评审及中标结果无效;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直至依法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法对农芯(南京)智慧农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声明函进行真实性核验;如确认该声明函系虚假材料,请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依法否决该投标文件,将相关涉嫌违法线索移送行政监督部门或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核查两家公司股权、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调取信用中国江苏立卓经营异常公示记录;认定中标单位神农智慧农业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企业招投标造假失信情形,不满足供应商良好商业信誉要求;取消神农智慧农业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

经审查,该项目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智能虫情测报灯”第▲**条及***检测报告要求作出修改:删除“提供水稻表型检测系统登记证书”的证明材料,并允许****年*月*日后出具的检测报告在符合条件时可不带***标志,但需提供书面说明及佐证材料。上述修改涉及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准备和提交的材料内容,属于“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

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距原定投标截止日仅剩*个自然日,未达到法定**日最低期限,且未依法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依法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该项目采购核心标的为粮油“四情”监测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配套运维服务,招标文件仅要求投标人提供保险服务,并未将保险经营、保险中介资质设置为投标人资格准入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该项目中,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保险服务,可以是作为投保人向具备合法资质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产品,其职责限于投保资料整理、对接联络及保费支付等事务性工作,并不涉及以自身名义销售保险产品、签订保险合同或收取保险佣金等行为,该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采购与履约保障安排,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规制的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经营行为,无需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经核实,神农智慧农业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保险承诺内容具体明确,不存在虚构履约能力或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材料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经审查,神农智慧农业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亦无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形,其自身信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要求。

同时,该公司与江苏立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并非联合体投标,未违反《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中关于联合体成员信用瑕疵视同联合体不良记录的规定。且经核查,神农智慧农业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与江苏立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禁止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等情形。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仪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征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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