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2026-09-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张浦镇*********年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服务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苏州复美环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昆太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钱振渊
被投诉人: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马运路***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张雨歌
被投诉人: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茶风街***号
法定代表人:左宝昌
相关供应商:江苏康冠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银都商业广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徐彬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江苏康冠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数量超出小微企业标准,违规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二)投诉请求:
*、依法核查江苏康冠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截至****年**月**日的全部从业人员数量,责令其提交在职人员名单、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人员工资纳税申报等全部证明材料,从其实际从业人员数核验其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
*、若核查确认该公司从业人员数量超过***人,依法认定其不属于小微企业,取消其在本项目中违规享受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重新核算其投标总分及项目排名。
*、若该公司主张存在人员跨项目兼任情形,责令其提交完整的人员兼任清单、对应在岗项目、社保记录等材料,供监管部门核验。
*、责令被投诉人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质疑答复履职不到位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完善项目核查
流程。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材料审查情况,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昆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山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