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2026-09-10
甘肃/定西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甘肃/定西-2026-09-10 00:00:00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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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财采发〔****〕**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临洮县交通运输局****年农村公路水毁道路维修改造项目(原材料采购)(三次)第一包”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临洮县交通运输局****年农村公路水毁道路维修改造项目(原材料采购)

项目编号:***************.*.***

当事人

当事人*(采购人):临洮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统办二号楼

当事人*(投标人):甘肃盛世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洮丰家园经适房*号楼

当事人*(投标人):临洮县巍凯翔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号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有*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年*月**日,我机关收到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线索移交,反馈该项目第一包中甘肃盛世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临洮县巍凯翔商贸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在投标登记环节填写的邮箱号相同。我机关依法对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二、违法事实

通过向两家投标人送达《临洮县财政局协助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两家投标人对投标登记环节填写的邮箱号相同的问题作出了解释和说明。另通过查看两家投标人投标文件,发现两家投标人投标文件中“供货运输能力(车辆租赁协议)”模板一致、“方案总体描述、服务目标方案”、“应急方案”等多处细节一致。经全面核查,现有证据仅能证实两家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通过向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投标相关数据、两家投标人无**地址、机器编码、协商报价、关联关系等能够证明双方主观恶意串通的证据。

三、法律依据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甘肃盛世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洮县巍凯翔商贸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视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

(二)撤销临洮县交通运输局与本包中标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三)责令临洮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本项目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洮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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