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州-2026-09-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克孜勒苏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提质扩容项目(教学及生活设备采购)(三包)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鑫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开街******号鸿朗花园四期***栋一单元一层*号
被投诉人*:克孜勒苏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新疆阿图什市
被投诉人*:新疆融联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图什市友谊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就“克孜勒苏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提质扩容项目(教学及生活设备采购)(三包)”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经核实投诉书相关内容,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质疑回复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刻意规避“节能证书已注销”的法定效力问题。
投诉事项*:质疑回复缺乏事实依据,刻意规避“产品实际尺寸与招标要求不符”的实质性参数问题。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阅招标文件,结合采购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投诉答复意见,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事实查明显示,一是预中标供应商新疆有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所涉*********型号产品,其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编号:**************)载明有效期至****年**月**日,该证书于****年*月**日因制造商注册地址变更被主动申请注销,注销性质为认证规则要求的常规流程性变更,非因产品能效指标不达标或违规被行政处罚撤销。二是制造商广州久威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拟供货产品均系在上述节能证书有效存续期间完成生产制造,产品出厂时证书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硬件能效指标未发生改变,实质满足政府采购强制节能技术标准。三是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号)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强制采购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采购产品本身符合国家确定的节能标准。制造商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拟供货产品均系在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硬件能效指标未发生改变,实质满足招标文件强制节能要求,投标截止时证书虽已注销,但产品实物性能合规,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事实查明显示,预中标供应商新疆有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所涉*********型号产品,节能证书附件载明“所有型号屏幕尺寸均为:**.*英寸,能效等级:*级”,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认证型号与产品名称规格对照表》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情况,该表述系针对特定能效等级(*级)型号的归类说明,证书实际覆盖***余个型号,规格跨度涵盖**.*至***英寸,*********型号实际物理规格确为***英寸,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一致,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驳回;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