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9-09 00:00:00
南沱镇关东村黑猪产业园周边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涪财采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南沱镇关东村黑猪产业园周边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南沱镇关东村黑猪产业园周边基础设施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辉隆达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号*栋**层****
被投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政府
被投诉人*:重庆正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月阳西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投诉人在其商务响应偏离表中已对“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全部条款逐条标注“完全响应”,质疑答复以“部分实质性内容缺失、未实质性响应”为由认定无效响应,投诉人认为评审存在违规情形。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未实质答复“评审委员会无采购文件依据增设否决条件、违规超范围评审”等质疑事项,未答复评审专家姓名、评审记录、作出无效响应认定的全部依据,质疑答复缺乏具体依据。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未回应对评审专家处置的质疑请求。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未正面回应本次废标行为对投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事项。
投诉请求:请求认定投诉事项全部成立;请求撤销质疑答复中“不予支持”的结论;责令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重新组建磋商小组,重新开展评审,并认定投诉人响应有效;责令被投诉人完整答复作出“无效响应”的评审专家、评审记录、全部依据;对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对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规行为依法处理;依法裁定被投诉人承担投诉人的经济损失;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将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投诉人,并告知权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我局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年*月*日
南沱镇关东村黑猪产业园周边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涪财采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南沱镇关东村黑猪产业园周边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南沱镇关东村黑猪产业园周边基础设施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辉隆达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号*栋**层****
被投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政府
被投诉人*:重庆正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月阳西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投诉人在其商务响应偏离表中已对“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全部条款逐条标注“完全响应”,质疑答复以“部分实质性内容缺失、未实质性响应”为由认定无效响应,投诉人认为评审存在违规情形。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未实质答复“评审委员会无采购文件依据增设否决条件、违规超范围评审”等质疑事项,未答复评审专家姓名、评审记录、作出无效响应认定的全部依据,质疑答复缺乏具体依据。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未回应对评审专家处置的质疑请求。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未正面回应本次废标行为对投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事项。
投诉请求:请求认定投诉事项全部成立;请求撤销质疑答复中“不予支持”的结论;责令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重新组建磋商小组,重新开展评审,并认定投诉人响应有效;责令被投诉人完整答复作出“无效响应”的评审专家、评审记录、全部依据;对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对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规行为依法处理;依法裁定被投诉人承担投诉人的经济损失;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将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投诉人,并告知权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我局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