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9-09 00:00:00
重庆市涪陵第五中学校学生公寓多功能家具采购项目(****年)投诉处理决定书
涪财采投〔****〕**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涪陵第五中学校学生公寓多功能家具采购项目(****年)”(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涪陵第五中学校学生公寓多功能家具采购项目(****年)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平市佩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号喜业花园
被投诉人*:重庆市涪陵第五中学校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迎宾大道***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号新区大厦*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投诉事项为:采购文件中立柱型材截面要求具有倾向性,指向特定厂家开模产品。卡式连接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唯一性,限制其他等效方案参与竞争。**/* ****.******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推荐性行业标准,用于进出口贸易及相关质量监管场景,质疑答复中作出的“接纳等效标准”解释,不能变更采购文件的规定,该条款要求涉嫌不合理和倾向性。
请求认定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参数,责令采购人修改删除相关条款,暂停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部分内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年*月*日
重庆市涪陵第五中学校学生公寓多功能家具采购项目(****年)投诉处理决定书
涪财采投〔****〕**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涪陵第五中学校学生公寓多功能家具采购项目(****年)”(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涪陵第五中学校学生公寓多功能家具采购项目(****年)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平市佩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号喜业花园
被投诉人*:重庆市涪陵第五中学校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迎宾大道***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号新区大厦*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投诉事项为:采购文件中立柱型材截面要求具有倾向性,指向特定厂家开模产品。卡式连接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唯一性,限制其他等效方案参与竞争。**/* ****.******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推荐性行业标准,用于进出口贸易及相关质量监管场景,质疑答复中作出的“接纳等效标准”解释,不能变更采购文件的规定,该条款要求涉嫌不合理和倾向性。
请求认定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参数,责令采购人修改删除相关条款,暂停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部分内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