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09
新疆/阿勒泰 质疑投诉
布尔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阿勒泰-2026-09-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布尔津县冲乎尔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布尔津县冲乎尔镇人民政府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冲乎尔镇

被投诉人*:新疆中易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星路***号秦基大厦*座***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布尔津县冲乎尔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当日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采购内容包括多种专用车辆。除车辆本身技术参数外,供货、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售后等履约能力和服务方案,是影响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关键因素。因此,招标文件将供货及运输方案、质量保证措施、项目团队与实施保障、应急预案、售后服务等设置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相关,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当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关于投诉人主张的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问题,本机关认为,综合评分法中的方案类评审因素与客观技术参数不同,客观上难以完全采用数字或比例进行量化。招标文件已对方案类评审项设定了明确的评审子项、内容要求、缺项扣分规则和“缺陷”认定情形,尽可能明确了评审标准和扣分依据,能够对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限制。
投诉人所列举的“缺陷”情形虽有部分主观判断成分,但属于对方案内容质量评价的通常表述,并非没有依据的模糊评分标准。投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评分标准已实际导致评审不公,或存在针对特定供应商的倾向性。因此,投诉人关于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结果:
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布尔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布尔津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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