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2026-09-09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长岭县莱薰路学校等**所学校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程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外滩路班芙小镇**幢***号
被投诉人*:长岭县莱薰路学校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镇
被投诉人*:长岭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岭县长岭镇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采购项目名称:长岭县莱薰路学校等**所学校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
包号:无
采购人名称:长岭县莱薰路学校
代理机构名称:长岭县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文件公告:是
公告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环节提供节能认证证书、环境标志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并作为投标有效性的否决条件,违反《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年版)》(财库〔****〕**号)第四条的强制性规定;质疑答复将该禁止性条款解释为“倡导性”,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音频接口≥*个”超出义务教育教学实际需要,且通过“不满足一条扣*分”规则将该指标实质设为评分因素,违反财库〔****〕**号附件序号**“不可作为评分因素”的标注,并对戴尔等品牌构成排除;答复函举证不能。
投诉事项*:★处理器“物理核心数≥**、最大睿频≥*.****、线程数≥**”远超国家标准与实际需要,在本项目预算约束下事实上仅*************/***** 可满足,构成指向特定产品;答复函回避预算约束,举证不能。
投诉事项*:显示器四项加分组合(可视角度≥***°、刷新率≥*****、护眼认证、对比度≥****:*,合计**分)超出实际需要、实质锁定**面板技术路线并指向联想特定型号;答复函所举证证据自相矛盾,且举证型号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自设的加分条件。
投诉事项*:“投标显示器有护眼认证得*分”未明确认证类型、认证机构及判定标准,评审标准无法客观量化;答复函自认“表述可优化”,却未在开标前依法发布任何澄 清或更正公告。
投诉事项*:“服务响应时间*—*小时到达现场得*分、*—*小时得*分”违反财库〔****〕**号附件序号***“不可作为评分因素”的标注,并对非本地投标人构成地域歧 视;答复函的辩解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技术部分**分全部采用“非常合理/较为合理/基本合理”主观三档评分,缺乏客观量化标准,违反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答复函以“分档即量化”辩解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全部★实质性指标与全部加分项叠加后,市场上仅极少数特定品牌组合可同时满足,构成以公开招标形式掩盖的排他性采购设计;答复函“*组以上品牌组合可拿满商务分”的主张无任何具体证据支撑。
投诉请求一(紧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立即责令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开标时间为****年*月**日*时**分,情况紧急,一旦开标评审将无法逆转)。
投诉请求二:依法认定招标文件下列条款违法并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
*.删除投标环节须提供节能证书、环保证书、**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的否决条款,改为承诺制,认证核验移至履约验收阶段(事项*);
*.删除“音频接日≥*个”要求(调整为国家标准≥*个),并消除其评分功能(事项*);
*.删除★处理器“物理核心数≥**”否决指标,调整为不低于国家标准或物理核心≥*核、线程≥**的综合性能导向参数,取消★标记(事项*);
*.删除显示器对比度≥****:*加分项,或将四项加分拆分并明确 **/*** 面板平等参与(事项*);
*.将“护眼认证”*分替换为财库〔****〕**号附件序号**、** 量化指标,或明确认证类型清单、机构资质及证明材料要求(事项*);
*.删除服务响应***小时/***小时到场评分项(事项*);
*.将技术部分**分细化为具有客观判定标准的评分点,删除“非常合理/较为合理/基本合理”主观表述(事项*);
*.对★指标与加分项进行整体公平竞争审查,消除叠加排他效果,确保三个以上不同品牌组合可公平获得商务满分(事项*)。
投诉请求三:因上述改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责令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改正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请求四:对被投诉人设置排他性条款、明知参数需要完善而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投诉事项组织了专家论证,查明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岭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