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财政局关于芜湖市鸠江区区直机关食堂食材供货商-干货调料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9-08
安徽/芜湖 质疑投诉
鸠江区财政局关于芜湖市鸠江区区直机关食堂食材供货商-干货调料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安徽/芜湖-2026-09-08 00:00:00
鸠江区财政局关于芜湖市鸠江区区直机关食堂食材供货商*干货调料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来源:鸠江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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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芜湖市鸠江区区直机关食堂食材供货商*干货调料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碧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龙湖街道碧桂园菜场

被投诉人*: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楚江大道*号

被投诉人*:安徽苏柏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瑞祥路**号皖江财富广场**座****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安徽碧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龙湖街道碧桂园菜场

当事人*: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楚江大道*号

当事人*:安徽苏柏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瑞祥路**号皖江财富广场**座****

五、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以“未提供承诺函”为由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违反了招标文件“格式自拟”的明确规定,且与财政部指导性案例**号相悖。投诉人在六个采购包的投标文件中,均已在以下章节中对采购需求的全部质量要求作出了完整承诺;第十一章《食材配送总体服务方案》;第十二章《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第十五章《质量控制方案》/《食材质量控制方案》;第十九章《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同时,投诉人在米面粮油(一包、二包)项目中,以完全相同的投标文件结构和承诺方式参加投标,未被判定无效。
*.被投诉人对同类问题在不同项目中执行了不同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执行严重不一致。投诉人在米面粮油(一包、二包)项目中,以完全相同的投标文件结构和承诺方式参加投标,未被判定无效。在果蔬、干货调料、肉禽共六个采购包中,以完全相同的投标文件结构和承诺方式参加投标,全部被判定无效。上述项目均由同一采购人(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同一代理机构(安徽苏柏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开标时间集中在****年*月**日至**日。
*.评标委员会未依法给予投诉人澄清机会即直接废标,违反法定程序。肉禽(一包)、果蔬(一包、二包)、干货调料(一包、二包)共五个项目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均向投诉人发出了书面问询函,给予了澄清机会。在肉禽(二包)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在完全相同的标书内容面前,未向投诉人发出任何询问,直接判定无效。被投诉人在完全相同的标书内容面前,未给予任何澄清机会即直接废标。同一采购人、同一代理机构、同一标书结构,五个项目给了澄清机会、一个项目没给,但结果都是废标,存在程序对待不同,违反法定程序。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人第一项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关于采购需求的说明第*条明确规定“本章中标注‘*’的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并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本项目要求的承诺函,在采购需求说明中用“*”标注。第五章将“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列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情形。按照要求供应商需提交一份独立的承诺函,承诺函的具体格式由供应商自行决定。“格式自拟”不代表可以不单独提供承诺函。将承诺内容分散在长篇的不同方案性文件中,不属于对招标文件“提供承诺函”这一特定形式要求的“明确响应”。
经核查案例**号原文,该案中*公司提供了正版软件承诺函(只是对“不可预见费”的报价为*),财政部认定其“已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文本作出了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本项目中投诉人未提供独立的承诺函文件,与案例**号的事实基础不同,案例**号的裁判规则不宜直接适用。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第二项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米面粮油项目与其他六个采购包项目是不同的采购项目,分别组建评标委员会,各委员会独立评审、独立承担责任。因此,不同项目评审结果不同本身不构成违法。米面粮油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误。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人第三项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五十一条中明确指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该实质性要求的证明材料,该情形不属于需要作出澄清的法定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安徽碧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鸠江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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