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财政局关于2026-2028年池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框架协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9-08
安徽/池州 质疑投诉
池州市财政局关于2026-2028年池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框架协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安徽/池州-2026-09-08 00:00:00
池州市财政局关于*********年池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框架协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来源:池州市本级财政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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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本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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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池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框架协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池州市池口联友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春江花园**#楼****,****

被投诉人*:池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号

被投诉人*:池州市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中央广场*号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池州市池口联友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春江花园**#楼****,****

当事人*:池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号

当事人*:池州市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中央广场*号楼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年*月**日受理池州市池口联友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年池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第*包”的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违规评审,采购人未实质性回复质疑。
二、调查情况
“*********年池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于*月**日开标,并于****年*月*日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年*月*日,池州市池口联友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池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质疑。****年*月**日,池州市池口联友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后,本机关于 **** 年*月**日正式受理。经核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调查情况
经调查,本项目征集文件约定“维修企业须具有以下设施:②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面积不小于 ***平方米,租赁的停车场地需提供书面合同书,租赁期限不少于*年,停车场地面应平整坚实,标志标线应清晰。”投诉人响应文件所附停车场地租赁合同,承租方签约主体为自然人曹某某,并非投标供应商池州市池口联友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你公司提供的租赁协议的承租主体为第三方自然人,不满足征集文件对供应商自有或租赁场地的主体要求。评标委员会据此不予认可该场地证明材料,作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评审结论,事实依据充分,评审行为未违反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征集文件、你公司响应文件、项目评标报告等证据证明。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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