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08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沙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塔城市-2026-09-08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地区沙湾市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建设项目*互联互通中心机房扩容及软件配置、能耗管理系统等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鹏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也门勒乡三宫村(盈通物流园)

被投诉人: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号邮政办公楼三层

相关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号院*号楼**层****(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当事人:沙湾市人民医院

地址:沙湾市人民医院世纪大道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沙湾市人民医院委托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对塔城地区沙湾市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建设项目*互联互通中心机房扩容及软件配置、能耗管理系统等(项目编号:********(****)****号)采用公开招标进行政府采购,沙湾市人民医院委托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年*月**日向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月*日收到补正资料)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经核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信息公开不合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专家论证结论:本项目采购核心履约义务、交付目标为信息技术集成服务,以整体服务类交付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硬件仅为服务载体,符合服务类项目定性逻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结合电子评标下载记录核实,投诉人于****年*月**日获取采购文件。投诉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就招标文件项目属性相关事项提出质疑,亦无证据证实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该招标文件相关事项未经法定前置质疑程序,本机关对该基础事项不予实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招标文件不存在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也不存在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评标委员会已依法履行评审的法定职责。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经原评标委员会核实论证,不存在扣分错误等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综上,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沙湾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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