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2026-09-08 00:00:00


临州财采处〔****〕*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临夏州人民医院骨密度仪等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第一包:***万元)
投诉人:兰州金源瑞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绿地智慧金融城*********幢(写字楼)*区****室
被投诉人*: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滨河南路***号
被投诉人*:临夏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百益城*区**幢****商铺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兰州金源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对“临夏州人民医院骨密度仪等设备采购项目”第一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第一包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二部分技术要求”的“双能*线骨密度仪”规定:“*.*.* 电流工作档位≥*档可调▲”、“*.**线束低能能量≤*****,高能≥*****▲”、“*.* 中国人中轴骨骨密度参考数据库/中国人群多中心骨表型数据库▲”、“*.** 体成分*******和****** *** 分析▲”、“*.**.* 据国际通用的******目视半定量判定方法,能够将骨折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前述五项带▲核心技术参数组合具有唯一指向性,变相指定特定品牌;质疑答复举证空白、论证逻辑错误,且与项目中止公告自相矛盾,答复结论不能成立。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无法证明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能够同时满足投诉事项*所涉全部参数要求,前述要求整体具有指向性,该投诉理由成立。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该投诉理由不成立。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第一包方案类评审因素未真正细化量化,答复混淆“内容范围划分”与“指标量化”,评审标准仍属违法。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一包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交付方案”评分项所涉*分档与*分档对应的评审量化指标表述无明确区分边界、未细化和量化,前述评分项的*分档与*分档亦存在前述问题,该投诉理由成立。“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评判供应商履约能力而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已划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相应区间,设置不同区间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前述评分项内容并运用自身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主观判断范围过大情形,该投诉理由不成立。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已认可成立的质疑事项整改方案不明,答复程序存在瑕疵,项目中止未明确合规整改路径。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中止公告,内容为:“因本项目采购需求发生变化,技术参数需进行调整,故本项目中止,待修改采购需求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若认为更正后的第一包招标文件内容违法违规,可依法提出质疑。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可能影响第一包采购结果。故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第一包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于收到该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结果,同时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