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2026-09-08 00:00:00
一、项目名称
敦化市实验中学校排椅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钜晟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奥岭街***号*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敦化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敦化市江滨社区沿江路****号
被投诉人*:敦化市实验中学校
地 址:敦化市胜利街学府路永学胡同**号
三、基本情况
招标文件公告期:****年*月**日
采购方式:询价
评标方法:最低评分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提起时间:我局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
投诉事项:采购评审过程中采用超出《询价通知书》要求进行了废标处理,评审专家擅自增设废标条件进行废标、以及后续的质疑答复书答复不满意。
投诉请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违规评审专家予以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询价文件中并未将供应商未提供保证书或承诺等作为废标条件,故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定废标评审意见无效,责令询价小组成员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敦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敦化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