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书
2026-09-07
新疆/阿勒泰 质疑投诉
阿勒泰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书
新疆/阿勒泰-2026-09-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阿勒泰市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项目*通用设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盛视优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号

被投诉人:阿勒泰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阿勒泰市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阿勒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阿勒泰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阿勒泰市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项目*通用设备”采购活动,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预算金额***万元。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公告,****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新疆盛视优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出质疑,****年*月*日代理机构回复质疑,该公司不服代理机构作出的答复,于 ****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章规定,本机关于**** 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通过发函协查、组织专家论证、查阅招投标全套文件等方式对全部投诉事项逐一调查核实,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中标人的所投产品关键参数技术均采用区间响应、下限模糊响应、参数表述错误、多规格备选响应,型号与参数二者相互矛盾,无法锁定确切供货标准。
投诉事项*: 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开展书面询标、未履行法定澄清程序,实质完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依法享有本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优惠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投诉事项*:调查取证过程:****年*月**日本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同步调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向制造厂家核实设备参数。经核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他要求“*”中已明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该采购文件未将“以固定参数响应采购需求”作为实质性条款或废标项,中标人以区间值响应采购需求不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偏离;中标人《明细报价表》中对清单内每一项货物均进行了唯一报价,并不存在选择性报价。《货物及技术服务参数响应(偏离)表》中对采购需求中货物进一步明确响应并承诺无偏离或正偏离,并不存在备选方案。防静电地板参数属于录入笔误,扫雪机整机重量等指标满足招标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调查取证过程:****年*月**日本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同步调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向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核实。经查:超云数字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投诉人仍然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同时,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确实未就声明函矛盾开展书面询标澄清,评审程序存在程序瑕疵,但该程序瑕疵不会改变投诉人取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实体结果;关于供货期得分,中标人针对供货期在《开标一览表》内填写**日,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合同履约期限及质保期”要求,按照评审办法商务技术部分“供货期”要求,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页提供了承诺书,承诺供货期可提前*天,也就是**天,导致前后承诺内容不一致,评审委员会启动澄清程序,并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允许投标人另行补充的说法。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 *不成立。
*. 处理结果:鉴于以上事实,投诉事项 *、*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阿勒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勒泰市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