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2026-09-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天镇县乡村垃圾综合治理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天镇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地址:天镇县玉泉镇北门外
被投诉人*:岭信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和阳商务**层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线下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故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依法针对我司质疑进行答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投诉事项*:将所有技术参数设为实质性条款不合理,限制供应商竞争范围,不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采购最优目标;投诉事项*: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投标货物成本竞标,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以及财库〔****〕*号;投诉事项*:仅将投标人自身业绩作为评审标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纳入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能直接体现产品技术成熟度、市场认可度及生产稳定性。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鉴于本项目已废标,我局不再进行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镇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