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9-07
甘肃/兰州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肃/兰州-2026-09-07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发布主体:敦煌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大中小 】【打印】【关闭】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评审专家薛晨、王芳、黄惠珍、杜文锁、柴奕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敦煌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及中转压缩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二期)一包

项目编号:敦财采备字[****]*****号

项目预算:***.**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薛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当事人*:王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当事人*:黄惠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当事人*:杜文锁,男,****年**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当事人*:柴奕杉,男,****年**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二、违法事实及依据

我机关在处理“敦煌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及中转压缩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二期)一包”投诉时发现,评审专家薛晨、王芳、黄惠珍、杜文锁、柴奕杉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具体为: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参数带◆项的技术参数以车辆工信部公告参数页作为评审依据,但评审专家擅自增设评审条件,要求证明材料加盖生产厂家公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规定。以上事实有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供的情况说明、评审专家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中的评审专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鉴于前述评审专家能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其评审有误的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故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评审专家薛晨、王芳、黄惠珍、杜文锁、柴奕杉作出*****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当事人评审专家薛晨、王芳、黄惠珍、杜文锁、柴奕杉告知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述评审专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对评审专家薛晨、王芳、黄惠珍、杜文锁、柴奕杉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对评审专家薛晨、王芳、黄惠珍、杜文锁、柴奕杉每人作出*****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敦煌市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敦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事务中心。联系人:周生菊;联系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敦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

敦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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