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2026-09-07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和普外科设备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康荣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育才路 **** 号 * 层 **** 室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青日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省⼤庆市⾼新区知⾏⼤厦三号⻔⼀楼
被投诉人*:肇源县总医院
地址:肇源县肇源镇南环⼤街***号
相关供应商:武汉融公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肇源县总医院“***和普外科设备项目(二次)”项目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采购人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
投诉事项*: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五、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查明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经调查,开标当日投诉人已成功递交响应文件并参与本项目投标,此行为视同对谈判文件全部内容无异议,因此谈判文件编制内容未对投诉人造成权益损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于谈判文件编制内容未对投诉人造成权益损害,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调查,开标当日投诉人已成功递交响应文件并参与本项目投标,此行为视同对谈判文件全部内容无异议,因此谈判文件编制内容未对投诉人造成权益损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于谈判文件编制内容未对投诉人造成权益损害,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调查,谈判文件中已明确告知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代理服务费知悉承诺”,且该项为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内容,对所有供应商统一约束。投诉人由于未提供代理服务费知悉承诺、未提供实际履约所提供设备参数完全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承诺、技术偏离表未进行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从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另外,投诉人无事实依据直接证明供应商围标串标及规律性阶梯式报价等情形。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财政部**号令、**号令明确:串通投标必须同时具备客观实质性证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调查,投诉人未通过该项目符合性审查,没有进入到后续的竞价评审环节,因此采购中标结果对投诉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于中标结果对投诉人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肇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源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