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和综合赋能平台项目答疑澄清公告第1次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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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和综合赋能平台项目答疑澄清公告第1次
安徽/合肥-2026-09-07 00:00:00
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和综合赋能平台项目答疑澄清公告第*次 **********
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和综合赋能平台项目答疑澄清公告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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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和综合赋能平台项目补疑*

项目编号:**************

*.询问事项所涉文件及条款: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认证”第(*)项评分项“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级及以上证书的,得*分”。该项证书包含数据拥有方(甲方)、信息技术服务提供(乙方)方两种评估类型,两类证书均体现企业数据管理成熟能力,均与本项目评审目标相匹配,请问提供对应甲方、乙方是否均适用本项目评分办法?

答: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级及以上证书,证书的数据拥有方(甲方)、信息技术服务提供(乙方)方两种评估类型均予以认可。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认证”第(*)项规定:“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级及以上证书的,得*分”。该条款未明确限定证书必须由投标人持有方。评分项评价的应是投标人自身的履约能力,未限定证书主体将导致评分结果不能客观反映投标服务商的数据管理实施水平,造成评分失真。****证书的评估对象为各类组织主体,既可由建设单位(甲方)持有,也可由服务商(乙方)持有。招标文件未限定证书持有主体,实践中存在使用采购人或关联方(甲方)存量****证书用于本项目投标加分的漏洞,无法真实反映投标人自身的数据管理实施能力,评分导向偏离对投标服务商履约能力考核的初衷。本项目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平台建设,涉及多行业数据打通、车路协同数据处理、路侧数据感知等业务,项目实施既需要数据治理能力,更需要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级是国内权威的数据安全成熟度评价,与本项目数据安全管控需求高度相关,招标文件仅设置*****级及以上作为唯一加分证书,排除同等效力的*****级证书,缩小了合格供应商范围,不利于充分竞争。

*****级证书与本项目关联性说明:****即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是针对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共享、销毁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进行成熟度评价的国家标准体系。*****级代表组织已建立体系化、可落地的数据安全治理与风险管控能力,在数据安全策略制定、数据分类分级、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合规管理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打通汽车与交通运输、通信、电子等多行业数据,面向智能网联车辆、汽车制造企业、城市交通管理用户等多主体提供数据服务,对服务商的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有明确要求。*****级证书能够有效证明投标人在项目实施中防范数据泄露、违规流转等风险的能力,与****(侧重数据资产管理)形成能力互补,二者均属国家级数据领域成熟度评估,应同等对待。

答:本项条件要求投标人具备较强的数据管理能力,****证书与****证书非同等能力,不予调整。

*.评分办法中“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级及以上证书的,得*分”条款设置不合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认证”第(*)项规定:“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级及以上证书的,得*分。”该条款未明确限定证书持有方(甲方、乙方)。****证书的评估对象为各类组织主体,既可由建设单位(甲方)持有,也可由服务商(乙方)持有。招标文件未限定证书持有主体,无法真实反映投标人自身的数据管理实施能力,评分导向偏离对投标服务商履约能力考核的初衷。

本项目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平台建设,涉及多行业数据打通、车路协同数据处理、路侧数据感知等业务,项目实施既需要数据治理能力,更需要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级是国内权威的数据安全成熟度评价,与本项目数据安全管控需求高度相关,招标文件仅设置*****级及以上作为唯一加分证书,排除同等效力的*****级证书,缩小了合格供应商范围,不利于充分竞争。*****级证书与本项目关联性说明:****即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是针对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共享、销毁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进行成熟度评价的国家标准体系。*****级代表组织已建立体系化、可落地的数据安全治理与风险管控能力,在数据安全策略制定、数据分类分级、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合规管理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打通汽车与交通运输、通信、电子等多行业数据,面向智能网联车辆、汽车制造企业、城市交通管理用户等多主体提供数据服务,对服务商的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有明确要求。*****级证书能够有效证明投标人在项目实施中防范数据泄露、违规流转等风险的能力,与****(侧重数据资产管理)形成能力互补,二者均属国家级数据领域成熟度评估,应同等对待。

答:本项条件要求投标人具备较强的数据管理能力,****证书与****证书非同等能力,不予调整。

*.本项目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容量限制过低(仅***),与项目实际编制需求不匹配,存在不合理限制,影响投标文件完整、合规编制与上传。

答:感谢您对合肥招标工作的关注及建议,如本次单个接口无法满足上传要求,可以利用其他闲置端口上传。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认证”评分项第*项“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级及以上证书的,得*分”。据官方网站查询该项证书分为两种分为甲方持有和乙方持有两种,该项表述不够明确,在专家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歧义及风险,请问甲方、乙方两种证书是否均符合评分要求,建议明确清楚。

答: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级及以上证书,证书的数据拥有方(甲方)、信息技术服务提供(乙方)方两种评估类型均予以认可。

*.质疑事项所涉文件及条款: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认证”评分项“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级及以上证书的,得*分”。****即我国数据管理领域首个国家级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共分*个成熟度等级、*个核心能力域,分甲方数据拥有方、乙方服务提供方两类评估方向,是当前政企项目招投标中重要的数据管理能力资质门槛。*个核心能力域:(数据战略、数据治理、数据架构、数据资产(新版新增独立能力域)、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数据生存周期、数据应用流通)*个成熟度等级:级初始级、级受管理级、级稳健级、级量化管理级、级优化级。****认证体系里的甲方指数据持有方,是自身拥有大量数据、核心需求为规范内部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体,典型代表有金融机构、制造企业、政务部门、互联网平台等,评估重点聚焦内部数据管理体系的落地成效。乙方指数据服务厂商,是为甲方提供数据采集、清洗、建模、咨询等相关服务、交付数据解决方案的主体,核心目的是证明自身对外数据服务能力以承接相关业务,评估重点偏向技术能力、服务案例与项目交付合规性。持有*****级甲方证书作为加分项适配车路云平台集成、平台开发类项目招投标,具备多重明确事实支撑:它依托国内唯一国家级数据管理标准**/* **********的官方采信效力,契合交通数字化项目招投标普遍将****高等级资质列为量化加分项的通用规则,其覆盖的全流程数据治理与安全管控能力,完全匹配车路云项目海量路侧感知、交通调度关键数据的管理需求,同时贴合数据资产入表、关键数据安全监管的合规要求。

答: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级及以上证书,证书的数据拥有方(甲方)、信息技术服务提供(乙方)方两种评估类型均予以认可。

*.我司作为本项目(合同估算价*****万元)潜在投标人,研读招标文件后,结合项目实施经验,从多维度梳理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和商务评分相关条款,认为部分条款设置可能给项目带来流标、竞争不充分、报价偏高、合规审计等隐患,不利于项目推进。现提出七项优化建议,供贵单位参考,恳请在投标截止前研究调整。

*)招标公告*.*.*资格业绩****万元门槛优化建议——降低流标风险,保障充分竞争。

答:本项业绩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调整。

*)商务评分“投标人业绩”第(*)项****万元门槛优化建议:与资格门槛同步下调,保持标准一致。

答:本项业绩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调整。

*)对商务评分“投标人业绩”第(*)项业绩范围限定的优化建议:扩大业绩认可范围,避免特定领域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本项目重点建设内容是“车路云一体化”、“车路协同”和“智能网联”相关内容,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调整。

*)对商务评分“投标人认证”第(*)项****资质要求的优化建议:扩大资质认可范围,匹配项目实际需求。

答:本项目是国家试点项目,建设内容包含高难度、复杂的大型软件开发,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予调整。

*)对商务评分“投标人认证”第(*)项****资质要求的优化建议:降低资质等级要求,扩大竞争范围。

答:本项目是国家试点项目,建设内容涉及的数据种类多、数据量大,需要极高的数据管理能力,不予调整。

*)对商务评分“人员业绩”门槛的优化建议:与整体业绩门槛同步下调,避免双重限制。

答:本项业绩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调整。

*)关于技术规格书视频安全边界业务设计的优化建议:统一图文表述,规避审批与落地风险。

答:投标人在投标阶段以技术规格书要求为准,中标后根据项目需求开展深化设计。

*.验收问题质疑:项目为政府投资车路云试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招标文件已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功能目标、技术指标以及应当执行的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但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载明“本技术文件中所列的软件部分内容所涉及的功能模块,项目建设期间,如因国家及行业政策调整、技术标准迭代或行业最佳实践演变,导致原定功能需求需优化的,中标人应予以配合调整。最终功能需求及验收标准,均以招标人确认的实际需求为最终依据”。该条款将项目全部最终功能需求、验收标准完全交由招标人单方事后确认,未设置清晰边界;本项目虽属于试点项目,但试点仅代表应用模式的试点探索,并不等于可以随意修改、降低招标文件及立项批复已经明确的硬性建设指标,更不能将前期需求梳理不到位、方案存在缺陷的责任转嫁给中标人承担,只有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行业标准发生法定调整,才可对项目功能做对应优化,招标人自身业务想法变动、行业非强制性实践演变,不能作为变更、降低本项目既定验收标准的理由。该条款未区分上述不同情形,一概将最终功能与验收标准交由招标人单方确认,违背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应当以招标文件、合同、立项批复、国家强制性标准为核心依据的基本要求,极易出现以试点名义随意调整建设指标、变更验收门槛的情况,将不可控风险转移给中标人。(*)请求招标人删除“最终功能需求及验收标准,均以招标人确认的实际需求为最终依据”,在深化设计阶段明确验收标准。

答:投标人在投标阶段以招标要求为准,中标后根据项目需求开展深化设计,招标人将在后续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执行。

*.针对业绩质疑事项:(*)本项目投标限价为********.**元,仅软件平台开发建设部分预算即达****万元左右。但本项目评分项却要求提供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的车路云项目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以如此低廉的业绩额度作为近亿元项目的加分评判条件,根本无法有效区分投标人的真实能力和履约水平,该评分项形同虚设。试问:一个近亿元的项目,以***万元业绩作为评判标准,其筛选意义何在?该***万元的业绩门槛既无行业标准支撑,也无技术依据可循。在近亿元的项目招标中,为何偏偏选定***万元,而非***万元、***万元或***万元?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该条款并非为了筛选优秀供应商,而是为安徽移动量身定制。这种精准的低门槛设置,其指向性不言自明。(*)招标文件在已经设置信息化相关业绩资格条件,足以校验投标人大型软件平台、系统集成及信息化项目建设履约能力的前提下,再次额外增设车路云一体化专项业绩要求。且车路云一体化属于尚处于推广阶段的新兴细分领域,国内已落地的同类项目数量极少。该双重业绩叠加设置,并非项目履约所必需,客观上直接将绝大多数具备信息化平台建设实力的市场主体过滤掉,使得市场仅有极少数市场主体能够同时满足两项业绩门槛,严重压缩本项目的竞争范围,经市场调研,设置明显倾向于安徽移动,违背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答:本项业绩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调整。

**.不允许联合体质疑:本项目为近亿元的综合性信息化项目,业务横跨平台软件开发、硬件集成、车路云场景落地多个专业板块,不同市场主体各有所长,行业普遍允许通过联合体实现能力互补。但招标文件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强制要求全部能力集中于单一市场主体。以本项目的业务复杂度,市场上能够独立同时配齐全部业绩、技术、实施能力的独立单位数量极少,该限制直接阻断大量具备分项优秀履约能力的企业参与竞争。试问:一个涵盖多专业的大型综合性项目,直接剥夺联合体投标通道,其筛选意义何在?既无项目实施必要性支撑,也无行业通行惯例可循。反观国内近期多个同类型车路云、智能网联、智慧交通大型项目,均开放联合体投标作为通行做法。即便是本项目同立项下的前期咨询设计标段,也明确接受联合体投标,并且实际已由多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完成中标落地,例如海口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试点一期项目、坪山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运营项目等城市级同类项目,同样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充分发挥不同企业各自技术优势,扩大市场竞争面。同体系项目尚采用开放联合体的规则,本实施标段却一刀切禁止联合体,前后规则标准自相矛盾。在近亿元综合性项目招标中,为何唯独本项目要彻底封死联合体这条法定竞争路径,拒绝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共同承接?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该条款并非为筛选综合实力最优的供应商,而是为了将一大批有分项实力但无法全部自洽满足全部条件的市场主体挡在门外,该排他性的规则设置,其指向性不言自明。请求修改招标公告,接受联合体投标。

答:本项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调整。

**.算力运营质疑:(*)本项目核心采购标的为车路云一体化软硬件平台建设,算力运营仅属于项目建成之后衍生的后置增值商业业务,属于招标人运营范畴的业务,并非本项目建设合同项下必须完成的履约义务,但招标文件仍将算力运营相关业绩设置为商务评分重要打分项。算力运营业务高度依赖自有通信网络、机房资源、既有商业客户渠道,运营商天然手握大量算力运营项目履历,大量深耕平台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的集成商,虽具备完整的项目建设实施能力,却因缺乏算力运营履历而无法得分。然而,一个以平台建设为核心目标的近亿元工程招标,却将后置商业运营履历作为评标评判标准,既与本项目建设履约核心能力不直接挂钩,也没有行业标准支撑该类业绩可以跨地域迁移复制,明显属于套用国家奖补资金,挂羊头卖狗肉。(*)不同城市的算力市场环境、资源禀赋千差万别,其他地区过往算力运营成功案例,完全无法预判投标人在本项目所在地的实际运营成效。反观国内多地同类型城市级车路云一体化招标,均聚焦软硬件建设能力开展评审,算力运营业务均放在项目竣工后另行遴选、另行签约,不在建设招标阶段设置运营业绩加分。将商业运营业绩纳入评标打分,极易诱导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夸大运营预期,投标仅靠纸面方案拿分,合同又缺少对应的刚性约束条款,该评分项实质上难以核验其落地效果。在近亿元的建设项目招标当中,舍本逐末,不去重点考核平台开发、系统集成、项目实施的硬实力,反而把后置商业运营业绩作为重要得分抓手,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该条款并非为筛选最优工程建设供应商,而是利用算力运营业务的行业天然属性,让某运营商特定主体轻松获取商务分值,该倾向性的评分设置,其指安徽移动不言自明。

答:本项目内容包含建设及运营,平台运营、算力运营均属于项目重要部分。条件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任何倾向性,未违背招标活动公开公正要求,不予调整。

**.运营期和服务期质疑:招标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总纲部分,明确约定本项目全部硬件设备、软件平台及配套技术服务,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年免费质保及配套服务。但反观技术规格书、工程量清单分项条目,自动驾驶地图快速审查平台配套授权服务、高精度地图更新、地理信息安全监测配套技术服务等平台基础底座服务,却明确仅提供*年服务期限;同一份招标文件内部同时出现*年、*年两套服务期限。请求招标人就招标文件总纲*年质保与技术规格书、清单中*年服务期之间的冲突予以书面澄清;明确自动驾驶地图快审授权、高精度地图更新等配套服务到底执行*年还是*年;若确为*年,明确到期之后该部分服务是否需要采购人另行付费采购,并把对应采购风险、采购方式予以完整披露。

答:项目总体服务期是*年,技术规格书中部分内容有特殊要求的,按技术规格书中具体要求执行。其中,“*.*.* 高精度地图基础服务平台”内容中“*.*.*.* 自动驾驶地图快速审查平台”服务期为*年,不予调整。

**.主观分过高质疑:本项目评标办法当中,技术方案、实施方案、运维保障等板块设置大量主观评审项,主观分整体占比畸高。诸多主观评分条目仅使用“针对性强、可行性高、方案完善”等模糊定性描述,并未明确各得分档位对应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技术要点,没有形成可核验、可比对、可复核的统一评判标尺,赋予评标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极易出现打分畸高畸低的情况。在近亿元项目招标当中,主观分占比畸高、评审标准模糊,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该条款并未立足于建立公开、可复核的择优评审体系,该倾向性的评分设置,其指向性不言自明。请求:(*)降低主观分分值(*)量化打分细则。

答:本项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调整。

**.系统对接方案质疑:系统对接开发本属于中标之后实施落地的工作内容,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束中标人完成联调改造,却被前置到投标评审阶段设置高额主观分值。与业主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因参与存量系统建设运维,天然掌握内部业务逻辑与接口细节,可以轻松编制出深度贴合现有系统的完备对接方案;而外部市场投标人仅能依靠公开信息编写通用性方案,无法获取内部资料,不同投标人在方案编制起点上即存在巨大信息壁垒。同时该对接方案评审全部为主观打分,没有设置细化、可核验的档位判定标准,进一步放大信息差异带来的得分差距。反观国内同类信息化招标项目,存量系统接口文档应当对所有投标人无差别公开,系统联调对接更多放在中标实施环节,不会在投标阶段设置高额主观分。试问:一个近亿元财政投资的城市级基础设施项目,为何将本属于中标实施阶段的系统对接工作前置作为高额评审项,且不完整公开对接必需的全部技术资料?既无充分技术必要性予以说明,也违背招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公平竞争的基本准则。在近亿元项目招标当中,设置此种存在先天信息差的高分主观对接方案评审项,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该条款并未立足于所有投标人公平同台竞争,该倾向性的评分设置,其指向性不言自明。请招标人向全部潜在投标人统一完整公开本项目需要对接的存量系统接口协议、数据字段、报文样例、业务逻辑及测试环境,保障各投标人获取同等技术资料,消除信息不对称;若部分资料因商业秘密不能公开,请明确对接方案的统一评审判定标准。

答:本项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调整。接口具体要求在技术规格书“*.*.* 其他相关平台互联互通”中已明确。

**.系统对接方案,要求不合理,且分值占比过高。首先对接方案是项目技术实现内容,提供承诺即可,作为打分依据不合理。其次分值*分,占主观方案总体*/**超过**%,对于一个以平台开发建设为核心的项目,将"系统对接"提升到如此高权重,缺乏充分的必要性论证。标前要求不合理。系统对接本质上是项目实施阶段的工作,需要在对端平台技术文档、接口规范、数据字典等信息充分掌握的前提下才能制定可行方案。然而,合肥停车平台、合肥充电平台、合肥智慧时空大数据平台等均为第三方运营系统,其接口文档、数据结构、安全策略等信息在投标阶段通常不对投标人公开。要求投标人在无法获取对端平台技术细节的情况下提供"思路清晰完整、内容详实、可行性、针对性强"的对接方案,属于要求投标人完成标后才能完成的工作。对既有平台承建方存在天然倾向性。如果上述三个平台(合肥停车平台、合肥充电平台、合肥智慧时空大数据平台)的承建方或其关联企业参与本次投标,其对平台接口、数据架构、业务逻辑的了解程度远超其他投标人,可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更高评分,形成实质性的不公平竞争。

答:本项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调整。接口具体要求在技术规格书“*.*.* 其他相关平台互联互通”中已明确。

**.知识产权要求不合理。招标项目应以建设内容为主,验收也应围绕项目主体内容。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奖项是项目附带内容,不应作为硬性考核指标。此项设置严格的考核指标,明确数量、金额、时效,存在对签字投标人过度要求情况,建议将此项要求改成由投标人配合业主单位申报,费用由招标人承担或降低知识成果数量要求,以回归聚焦项目主体建设内容交付和运维运营。(*)标准编制和专利产出能力与项目建设能力不直接相关。标准编制需要深厚的行业影响力、技术积累和标准编制经验,并非所有具备项目建设能力的企业都具备标准编制能力。将标准编制作为合同义务,实际上对具备标准化工作经验的企业有利,对其他企业构成不公平。(*)标准发布周期不可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周期通常为***年,团体标准也需***年。要求在竣工验收后*年内完成不少于*个标准的"编制、报批、发布等全过程服务并通过标准发布",时间极为紧张。且标准能否发布取决于标委会审批流程,投标人无法完全控制。(*)要求本身与项目建设无直接关系。标准编制和专利产出属于将招标人额外的战略目标转嫁给中标人,与平台开发建设核心交付物无直接关联。

答:招标文件中“知识产权相关要求”符合实际需求,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予调整。

**.针对评分办法中要求的:“算力运营打分要求:投标人需配合招标人开展算力运营服务,在*年内累计算力运营收入不低于合同估算价的*%的基础上,承诺每增加*%,得*分,本项满分*分。(每增加不足*%的不得分)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算力营收目标承诺函,格式自拟”内容,存在的不合理性提出质疑。将未来经营风险转化为投标得分依据,不符合公开招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原则。算力运营收入取决于市场需求、竞争环境、定价策略等众多不可控因素,要求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就承诺未来*年的运营收入目标,本质上是将经营风险转化为评分竞争工具,不符合公开招标项目围绕建设内容的本意,无形中推高了前在投标人的隐形成本风险。投标人为了得分可能做出不切实际的高额承诺,最终影响项目实际运营质量。承诺越高得分越高,存在"劣币驱逐良币"风险。评分规则设计为"承诺每增加*%得*分",即承诺越高得分越高,激励投标人做出远超合理水平的承诺以获取*分,而能否实现完全不受约束——即使未实现,考核条款中也仅是"按差额扣除付款"(第五章第***页),违约成本远低于承诺收益。对缺乏算力运营经验的投标人不公平。并非所有具备信息化平台开发能力的企业都具备算力中心运营经验。此评分项实质上对具备算力运营资源的企业(如电信运营商、大型云服务商)具有倾向性,对其他具备开发能力但缺乏运营资源的投标人构成不公平。

答:本项目内容包含建设及运营,平台运营、算力运营均属于项目重要部分。条件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任何倾向性,未违背招标活动公开公正要求,不予调整。

**.针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存在不合理性排他性提出质疑。此次招标项目,建设内容复杂,涉及众多行业专业产品和技术支持。项目包含大量的前沿性技术验证和商业模式探索,应当综合聚集行业顶尖实力团队共同参与建设,打造车路云合肥市地区模式,实现商业模式闭环、进行市场推广。但是目前很多前言技术探索,大多是初创型专业单位,规模有限,限制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也即将众多专业团队排除出了潜在投标人门槛之外。不符合本次项目招标优选专业技术和团队的本意。本次项目复杂度高,单一企业难以全面覆盖,本项目包含综合赋能平台、互联互通和产业赋能平台、产业服务平台、配套服务平台等*个子平台及路侧智能化基础设施,涉及云计算、大数据、**、车联网、高精地图、密码安全、网络安全、机房建设等多个专业领域,要求单一企业独立完成所有内容,不利于发挥专业分工优势。业绩门槛叠加不接受联合体,进一步缩小潜在投标人范围,资格审查要求****万信息化项目业绩,评分要求*个****万+*个***万车路云业绩,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或专业领域企业,即使具备部分领域的强大技术能力,也将因无法满足综合业绩门槛而参与不了,再叠加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又阻断了其与具备业绩的企业合作的途径。与国家鼓励联合体投标的政策导向不一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多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政策均鼓励联合体投标以促进竞争,对于此类综合性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可能不符合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建议接受联合体投标,允许由具备不同专业能力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满足资格审查业绩要求即可。并建议在评分办法中允许联合体成员业绩合并计算,避免因不接受联合体而限制竞争。

答:本项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调整。

**.质疑:“投标人根据本项目需求及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现状,提供系统对接方案,对接范围需涵盖合肥停车平台、合肥充电平台、合肥智慧时空大数据平台等城市相关业务系统,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方案思路清晰完整内容详实,可行性、针对性强,得*<*≤*分;*.方案思路清晰,内容较为全面,有一定的可行性,得*<*≤*分;*.方案理解有待提升,可行性、针对性有待提升,得*<*≤*分;*.未提供或与本项目不符的不得分”。*、分值权重过高,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系统对接方案评分项满分*分,在技术文件**分中占比**.*%,在总分***分中占比*%,是技术文件中仅次于总体运营方案(**分)和总体系统架构方案(**分)的第三高分项,分值却超过了保障服务方案(*分)和售后服务方案(*分)。对接工作属于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技术实现,其方案编制的技术含量和难度远低于总体架构设计、核心平台开发方案等关键技术环节,分值设置与实际重要性严重失衡,明显倾向于某运营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设定的条件不得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标前要求不合理,投标人无法获取编制方案所必需的技术资料:系统对接方案需在对端平台技术文档、接口规范、数据字典等信息充分掌握的前提下才能制定。然而,合肥停车平台(业主:合肥城市泊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充电平台(业主: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合肥智慧时空大数据平台(业主: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的接口文档、数据结构、鉴权方式等信息在投标阶段均不向投标人公开。要求投标人在无法获取任何技术细节的情况下,提供“内容详实、可行性、针对性强”的对接方案,实质是要求投标人完成中标后才能完成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设定的条件不得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答:本项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调整。接口具体要求在技术规格书“*.*.* 其他相关平台互联互通”中已明确。

**.质疑:“投标人需配合招标人开展算力运营服务,在*年内累计算力运营收入不低于合同估算价的*%的基础上,承诺每增加*%,得*分,本项满分*分。(每增加不足*%的不得分)”。将未来经营风险转化为投标评分依据,超出投标人合理控制范围。要求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就对未来*年的累计收入做出精确承诺,本质上是将本应由招标人承担的运营风险转嫁给投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要求投标人承诺其无法控制的经济指标,与该条款精神相悖。对缺乏算力运营经验的投标人构成不公平竞争,且与中标人“配合”角色相矛盾。本项目核心建设内容是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投标人的核心履约能力体现在软件开发能力和系统集成能力。并非所有具备上述能力的企业都具备算力中心运营经验或资源,明显倾向某运营商、大型云服务商等企业。更为关键的是,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项明确表述“中标人需配合招标人开展算力运营服务”,清晰表明算力运营的主导方是招标人,中标人仅为“配合”角色。将主要由招标人主导的运营成果作为对投标人的评分依据,逻辑上存在根本性矛盾。

答:本项目内容包含建设及运营,平台运营、算力运营均属于项目重要部分。条件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任何倾向性,未违背招标活动公开公正要求,不予调整。

**.业绩设置不合理,与实际需求不匹配。疑问:招标文件正文“第三章评分办法”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中“投标人业绩”要求“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小于***万元的车路云一体化或车路协同或智能网联类项目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括软件平台开发或软件平台建设),每提供一个*分,此小项满分*分。”,业绩设置不合理,与实际需求不匹配。业绩限定在特定细分行业,不利于公平竞争:“车路云一体化”“车路协同”“智能网联类”属于智能交通领域中的三个特定细分领域,将评分业绩限定在这一特定细分行业,实质上是以特定细分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本项目内容包含软件平台、后端支撑和前场*个点位的硬件建设,与常规智能交通建设无实质性差异,核心技术在于软件平台开发和系统集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以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有针对少数供应商之嫌,具有排他性以及局限性,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参照全国车路云类似项目招标案例,例如海口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一期)项目的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自****年*月至今承接智慧交通或车联网或车路云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分”、长沙岳麓高新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场景服务与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标人业绩要求“近三年具有智能网联建设或车路协同路侧设备采购或智能交通类似项目业绩,每具有一个得*分,最高得*分”等,项目均将“智慧交通”和“智能交通”列入投标人业绩要求。重复设置同类业绩要求,构成不合理条件:在资格审查和投标人业绩均已经要求“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小于****万元的信息化项目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括软件平台开发或软件平台建设)”,对投标人的企业实力、项目经验和履约能力进行了严格筛选。在此基础上以增加评分方式要求提供同类型的车路云专项业绩,属于对同一能力的重复要求。这种重复要求并非“全面考核”,而是为满足资格审查的集成商设置额外的障碍,通过“车路云”这一特定标签将本已具备资格的企业排除在得分之外。业绩金额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不符: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元,其中软件平台开发建设占预算约**%左右,要求提供***万元规模的车路云项目业绩,其金额仅占限价的*%左右,且***万纯软件开发经验也与本项目所要求的软件能力不相匹配,无法真实反映本项目的实际需求。

我方请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建议修改如下:将招标文件正文“第三章评分办法”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小于***万元的车路云一体化或车路协同或智能网联类项目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括软件平台开发或软件平台建设),每提供一个*分,此小项满分*分。”修改为“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小于****万元的车路云一体化或车路协同或智能网联或智能交通或智慧交通类项目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括软件平台开发或软件平台建设),每提供一个*分,此小项满分*分”。删除招标文件正文“第三章评分办法”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小于****万元的信息化项目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括软件平台开发或软件平台建设),每提供一个业绩得*分,此小项满分*分。”

答:本项目重点建设内容是“车路云一体化”、“车路协同”和“智能网联”相关内容,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调整。

**.不接受联合体,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疑问:招标文件正文“第一章招标公告”的“*.*.*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项目多专业属性与不接受联合体形成结构性矛盾:本项目业务覆盖云控平台开发、高精度地图服务、车路协同感知设备部署、交通信号灯态监测与数据采集、通信传输网络建设、机房工程施工、算力运营及场景应用落地等多个技术方向,属于多专业、深度融合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具有软件研发能力、硬件集成能力、算力运营能力,这三种能力分属不同的行业、专业。在仅允许独立法人投标的情形下,市场上能够同时完全具备上述全部能力的市场主体数量有限,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经调查,国内同规模车路云类型项目招标,均不排斥联合体形式进行招标(多标段项目除外),例如十堰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及研发中试项目、无锡市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项目、成都市锦江区“车路云一体化”项目等,均允许联合体形式投标参与项目。两项限制性条款叠加,构成“双重锁定”:在不接受联合投标的前提下,重复叠加了“车路云一体化或车路协同或智能网联类”特定细分行业业绩,进一步限定了投标人的范围,构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

答:本项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调整。

**.系统对接方案评分设置与项目工作量不匹配。疑问:招标文件正文“第三章评分办法”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系统对接方案”的“投标人根据本项目需求及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现状,提供系统对接方案,对接范围需涵盖合肥停车平台、合肥充电平台、合肥智慧时空大数据平台等城市相关业务系统,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方案思路清晰完整内容详实,可行性、针对性强,得*<*≤*分;*.方案思路清晰,内容较为全面,有一定的可行性,得*<*≤*分;*.方案理解有待提升,可行性、针对性有待提升,得*<*≤*分;*.未提供或与本项目不符的不得分。”与项目工作量不匹配。合肥停车平台、合肥充电平台与本项目的关联不强:合肥停车平台与合肥充电平台分别服务于静态交通管理和能源补给领域,与本项目“车路云一体化”动态交通核心的定位存在本质差异,而本项目核心目标为面向智能网联车辆提供“车路协同、道路测试、路侧数据感知等公共服务”,包括前向碰撞避障、绿波车速引导、协作式车辆汇入、交通信号灯服务、协同决策等动态交互场景,而停车平台的静态车位数据与充电平台的充电桩状态数据,与上述车路云核心应用场景无直接技术关联,将其作为系统对接方案的评分对象缺乏必要的业务逻辑和技术论证支撑。系统对接方式无公开免费渠道:合肥充电平台(合肥充电公司)、合肥停车平台(合肥停车集团/合肥城泊)与招标人(合肥市智慧交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同属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体系,属于关联企业。这些平台的接口技术文档、数据规范等内部信息不对外公开,只有体系内部企业才能提前获取。尤其是智慧时空大数据平台业主为政府部门,并没有相关渠道发布对接信息。评分分值过高,与该项内容的实际工作量和技术不匹配:系统对接方案评分项满分*分,在技术文件**分中占比**.*%。对接工作属于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技术实现内容,其方案编制的技术含量和难度远低于总体架构设计、核心平台开发方案等关键技术环节。以*分的高分值设置对接方案评分项,分值与技术含量不符,设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本项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调整。接口具体要求在技术规格书“*.*.* 其他相关平台互联互通”中已明确。

**.评分办法算力运营与合同履行不完全相关。疑问:招标文件正文“第三章评分办法”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算力运营”的“投标人需配合招标人开展算力运营服务,在*年内累计算力运营收入不低于合同估算价的*%的基础上,承诺每增加*%,得*分,本项满分*分。(每增加不足*%的不得分)”与合同履行不完全相关。算力运营与车路云一体化的商业闭环不相关:车路云一体化的商业闭环核心在于“智能化基础设施部署、多源数据融合、场景应用”的发展闭环,即通过路侧感知设备和云端算力采集汇聚交通数据,形成数据资产,再通过数据服务、场景应用等方式实现价值变现,而算力(含边缘计算和云端算力)在车路云一体化中的定位是支撑性技术资源,将“算力运营收入”作为投标评分项,与工信部等五部门通知明确的商业闭环方向缺乏对应关系,属于将支撑性技术资源的运营等同于核心业务运营的概念混淆。算力营业收入列为评审因素不符合要求: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元,按“*年内累计算力运营收入不低于合同估算价的*%”计算,投标人至少需承诺*年内实现约***万元的算力运营收入,实质上与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营业收入”规模无异,属于典型的变相规模条件要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算力运营收入与投标人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本项目核心建设内容为综合赋能平台、互联互通和产业赋能平台、产业服务平台、配套服务平台等*个子平台的软件开发,以及路侧智能化基础设施、机房基础建设。投标人的核心履约能力体现在软件开发能力、系统集成能力、项目管理能力等方面。项目建成后,算力属于业主单位的固定资产,其运营理应有业主单位运营,承建单位的职能仅需提供技术方面支撑。

答:本项目内容包含建设及运营,平台运营、算力运营均属于项目重要部分。条件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任何倾向性,未违背招标活动公开公正要求,不予调整。

**.技术规格书中的路口数量不一致。疑问:“技术规格书”中第*.*.*节“约**余个路口”进行路侧设备部署。高精度地图数据采集部分也明确要求采集“**个路口”,但是路侧基础设施仅建设“*个路口”,两者不匹配,是分别的**个路口和*个路口,请明确。

答:高精度地图数据采集部分要求采集路口数量与建设路侧基础设施路口数量互不影响,不予调整。

**.质疑:“本项目涉及的高精度地图相关内容须由具有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自然资源部审批颁发)的厂商提供”(技术规格书,***,*.*.*高精度地图基础服务平台)、“高精度地图基础平台是服务平台的核心功能模块,提供高精度地图的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基础平台包括渲染引擎、***服务、基础地图服务、数据管理、服务管理等功能模块,为各类应用场景提供基础支撑”(技术规格书,***)、“对地图服务的接口进行统一管理,包括接口的注册、发布、更新和删除等操作。服务采用标准化的接口设计.....支持车路云一体化试点项目各主管部门进行调用”(技术规格书,******)*、技术规格书仅要求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未涵盖互联网地图服务所必需的测绘资质。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自然资办发[****]**号)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十大类。其中,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与互联网地图服务属于两个独立的专业类别,其审批和管理均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使用的基础地图、高级辅助驾驶地图、高精度地图、自动驾驶地图等属于导航电子地图。对智能网联汽车回传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以及地图制作等活动应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该规定明确针对的是地图制作环节,并未覆盖地图的在线发布和服务环节。然而,技术规格书不仅要求采集制作高精度地图数据,还明确要求“高精度地图基础平台”提供渲染引擎、***服务、基础地图服务等在线地图服务功能,并提供“合肥市范围内的基础电子地图全要素数据”,支持“车路云一体化试点项目各主管部门进行调用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测绘资质。技术规格书仅要求“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未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测绘资质”,导致高精度地图基础平台的在线发布、服务调用、数据分发等环节的测绘资质存在缺失,无法确保上述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修改建议:将技术规格书第*.*.*节资质要求修改为:“本项目涉及的高精度地图相关内容须由同时具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测绘资质(自然资源部审批颁发)的厂商提供,或由具备上述两项资质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承担。

答:本项目高精度地图不涉及互联网地图服务内容,该项要求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予调整。

**.质疑:“在招标人指定的合肥市管廊大厦园区内建设*个路口,包括信号机、信号灯、及感知设备、通信设备、边缘计算设备等及施工安装。所有设备包括*年免费质保服务”(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仅建设*个路口,与工信部等五部门“城市级应用试点”的总体要求严重不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号)明确要求,试点工作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统筹谋划、循序建设”的原则,“建成一批架构相同、标准统一、业务互通、安全可靠的城市级应用试点项目”。通知同时明确,要“推动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和云控基础平台建设”。“城市级应用试点”的核心要义在于城市级的规模效应和系统性。仅建设*个路口的路侧基础设施,本质上属于单点实验,既无法体现“重点路口和路段”的复数要求,也无法验证多个路口间协同感知、数据融合和连续服务的能力,与通知明确的试点内容存在明显差距。无法形成城市级的路侧感知网络,无法验证“车路云一体化”在真实城市交通环境中的系统效能,与国家五部门文件要求的“城市级应用试点项目”的定位存在根本性差距。*、仅建设*个路口,无法支撑通知要求的规模化示范应用。*、与国内同类车路云一体化试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差距悬殊。建议:在招标文件中补充说明本项目作为国家车路云一体化试点城市的核心项目,须接受工信部等五部门的验收,试点期截至****年底**。如因路侧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足导致验收不通过,相关责任和后果的承担机制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答: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实际需求,不予调整。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智慧交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包河区唐模路***号管廊大厦

联系人:许金鑫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孟良

话:*************、********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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