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喀地财购裁〔2026〕17号)
2026-09-07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喀地财购裁〔2026〕17号)
新疆/喀什-2026-09-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第二中学宿舍高低床、储物柜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喀什易疆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塔孜洪乡*村*组小微产业园厂房*号

被投诉人: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喀什市夏玛勒巴格路**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喀什易疆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喀什第二中学及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就“喀什第二中学宿舍高低床、储物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喀什佳美华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未在招标文件模板指定的“投标单位(公章)”专属栏位加盖公章,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应当判定投标无效,取消其全部中标资格。
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事实认定错误、曲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自行创设评审规则,驳回我方质疑的答复结论违法;原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审查投标文件,评审行为存在明显违规,评审结论应当予以撤销。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复核,拟中标供应商喀什佳美华商贸有限公司响应文件里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是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并签署盖章,谈判小组均按照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完整有效;投诉人提供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称“声明函”)为“政采云”系统抓取上传网页内容,该声明函为供应商另行制作上传,落款主体明确、声明内容真实、加盖的公章亦真实有效,仅出现盖章偏移,属于格式层面瑕疵,不影响声明函的实质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