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2026年智能黑板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07
重庆 质疑投诉
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2026年智能黑板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9-07 00:00:00

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年智能黑板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津财处理〔****〕**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年智能黑板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年智能黑板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鑫晖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江津区先锋镇夹滩社区


被投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滨江商务大厦*栋江津区政务中心三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年智能黑板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邮寄来本项目投诉书,我局于****年*月**日收到,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关于投诉事项一:一是询价文件将不符合“一单一库”管理规定、没有执行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响应文件要求,二是要求响应文件中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提供承诺成交后签订合同前提供检测报告,若未提供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的承诺函。该要求属于人为设置的隐性准入门槛,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二:第二篇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项目技术需求。序号**.名称:教师教学设计评价服务:要求投标人提供没有法律依据及规定的(功能性界面截图证明)文件,作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否决项(不符合即废标)的硬性准入门槛,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属于“询价文件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的情形。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一、二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年*月*日

,

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年智能黑板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津财处理〔****〕**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年智能黑板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年智能黑板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鑫晖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江津区先锋镇夹滩社区


被投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滨江商务大厦*栋江津区政务中心三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年智能黑板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邮寄来本项目投诉书,我局于****年*月**日收到,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关于投诉事项一:一是询价文件将不符合“一单一库”管理规定、没有执行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响应文件要求,二是要求响应文件中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提供承诺成交后签订合同前提供检测报告,若未提供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的承诺函。该要求属于人为设置的隐性准入门槛,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二:第二篇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项目技术需求。序号**.名称:教师教学设计评价服务:要求投标人提供没有法律依据及规定的(功能性界面截图证明)文件,作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否决项(不符合即废标)的硬性准入门槛,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属于“询价文件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的情形。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一、二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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