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财采决〔2026〕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县医院病理技术服务项目
2026-07-01
安徽/蚌埠 质疑投诉
怀财采决〔2026〕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县医院病理技术服务项目
安徽/蚌埠-2026-07-01 00:00:00

怀财采决〔****〕*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县医院病理技术服务项目

发布时间:********** **:** 来源: 怀远县财政局 浏览量: 【字号:大中小】 打印


投诉人:上海衡道医学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园康路***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朱大为

被投诉人*: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

地址: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禹王中路

被投诉人*:安徽皖岳信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号新地中心*座*楼

相关供应商:芜湖知微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号联东*谷芜湖鸠江高端智能装备产业园****#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上海衡道医学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组织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病理技术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重* ”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项目: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病理技术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重*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本项目抽取的评审专家崔益国不具备病理技术服务项目评审所需的专业资格,其职称专业领域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本项目应予以废标。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芜湖知微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存在欠税、虚假申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等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违规认定我公司报价不合理,对我公司作无效投标处理,违反了《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中相关规定。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三)被投诉人答复

*、安徽皖岳信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

投诉事项*回复:*、因安徽省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均使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依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工作规范》抽取程序“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专业特点等实际需要和评标方法,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科学设置专家抽取评标专业(评审品目)等抽取条件,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在专家抽取前,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对专家抽取条件严格保密”的规定,采购人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填报相关专业的专家抽取申请,由怀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内进行抽取,全程录音录像,符合专业抽取规定。*、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货物和服务,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依法申请抽取对应专业评审专家,符合抽取规定。*、经与崔益国老师沟通,其在评标专家库系统内申报登记的专业类别包含货物类、服务类,且在入库时,安徽省发改委已对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评审专业等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对评审专家入库的技术职称核实不属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工作内容。综上所述,“本项目应予以废标”的请求不应成立。

投诉事项*回复:依据财政部国库司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解答“《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规定,对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外,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供应商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罚款且数额达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不能简单以供应商存在税务违法行为为由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只有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者受到税务部门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才可以按规定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万元的,从其规定”。本项目在评审阶段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对芜湖知微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的信用进行了查询,且查询结果显示芜湖知微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未纳入重大违法失信主体和失信被执行人,而投诉人举证的罚款金额也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磋商小组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依法评审,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不存在投诉单位所述成交供应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情形,故“取消其中标资格”的请求不应成立。

投诉事项*回复:*、依据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异常低价投标审查表中评审标准“(*)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如采购项目未设定最高限价的,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发现投诉单位报价低于预算金额的**%,符合《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第(*)项规定的法定启动审查情形,依法对投诉单位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并给予了**分钟的合理答复期限,并要求其对报价合理性进行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投诉单位在回复质询时仅提供文字说明,未能就其报价的合理性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磋商小组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认定投诉单位异常低价审查不通过。*、投诉单位在质疑阶段提交的六份全国同类病理技术服务项目的中标结果材料中,安徽省内项目中标费率为**%,其他省份项目中标费率分别为**%、**.*%、**%等。但投诉单位未提供各项目最高限价、其余投标人有效报价等核心数据,致使无法核算报价均值、价差幅度等判定异常低价的关键评审指标,证明材料不完善。且投诉单位在质疑阶段补充评审过程中的资料,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二、供应商须知正文“**.*磋商小组将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的规定。*、投诉单位主张“评审报告中未记录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因此,评审委员会未按法定要求对异常低价开展合规审查,根据该办法规定,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而依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但未强制性要求评审委员会必须借助互联网查询。且投诉单位引用“推断”等表述,属于主观臆断,既不符合我国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综上所述,不存在“评审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情形,投诉单位认定“评审结果无效”的请求不应成立。

*、芜湖知微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答复

投诉事项*回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人仅提供了一份网络图片作为唯一材料,该网络图片来源不明,其关联性、合法性均存疑,无法识别投诉人是否以合法手段取得,难以辨识图片所述内容的真实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投诉人仅以此作为证明材料,主张我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良好记录”,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能够依法履行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义务,且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或严重社保违法等负面信用记录。其核心要点:并非要求“零瑕疵”,而是排除“重大违法”。“良好记录”不等于从未发生过任何税务或社保申报错误。根据实务解读及信用管理规定,只要供应商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能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相关材料(如完税证明、社保缴纳凭证或承诺函),即可认定为具备良好记录。轻微的、已及时纠正且未受行政处罚的申报失误,通常不影响该资格的认定。故此,“良好记录”应理解为供应商在整体上、持续性地履行了依法纳税的义务,其立法初衷在于考察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非苛求其历史记录“完美无瑕”。对于偶发的、轻微的且已及时纠正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应一概否定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否则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也不利于市场良性竞争。中标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罚款数额显著低于法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且未被列入法定的禁止名单。依据提供的税务部门开具的信用良好证明(附件一)*、无欠税证明(附件二)材料,足以证明我公司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年*月*日,本机关向采购人怀远县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皖岳信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中标人芜湖知微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年*月**日,本机关收到安徽皖岳信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回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年*月**日,本机关收到芜湖知微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的投诉回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经查明,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明,****年*月*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病理技术服务项目(二次)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崔益国,抽取专业为第一专业/品目:货物*设备*医疗设备;第二专业/品目:货物*设备*医疗品;第三专业/品目:服务*科学研究和实验开发*医学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本机关在调查专家抽取过程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不当情形。且经怀远县发改委核查,本项目崔益国专家身份合法有效。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年*月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鸠江区税务局开具证明,证明芜湖知微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自****年*月*日起连续三年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截止****年*月未发现欠税情形,信用等级为*级,信用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的条件。芜湖知微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具备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的条件。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病理技术服务项目(二次)最高限价***万元(项目采用费率形式竞争),投诉人上海衡道医学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上海衡道医学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项至第*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分钟。其中,属于第*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评审委员会要求上海衡道医学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给予时间**分钟。上海衡道医学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按时提供回复材料,但缺少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必要的证明材料等,评审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本机关认为本项目中评审委员会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符合《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规定。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质疑函》、《质疑回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投诉答复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佐证。

四、处理决定


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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