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9-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拜城县“中学段”教育基础提质项目—拜城县第七中学设施设备购置项目(食堂设施设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库车创欣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城南街道五一路社区华能商贸城***土产日杂*****号
被投诉人:拜城县教育局
地址:拜城县资源大厦四楼
五、基本情况
库车创欣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拜城县教育局****年*月**日就拜城县“中学段”教育基础提质项目—拜城县第七中学设施设备购置项目(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向投诉人发送《拜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编号:*******),通知投诉人对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内容在*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共*项)
*.采购人单方取消我方中标候选人资格,废标、否决投标法律适用完全错误,无任何合法依据。
*.****年*月**日针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函》法律法规适用错误、法条援引错位、混淆责任主体,答复不具备合法效力,且与*月**日新疆德莱威答复形成双重执法标准。
*.采购人收到第三方供应商质疑后未全面双向核查证据、未调取评标档案、未组织原评标专家复核,仅凭残缺裁切截图直接取消中标候选人,行政程序严重违法。
*.采购人对投诉人与顺延中标供应商新疆德莱威商贸有限公司实行双重审查标准,差别对待、偏袒第二名供应商,构成法定供应商歧视。
*.采购人明知质疑事项足以影响中标结果,仍违规通知投诉人提前备货,由此产生的全部备货经济损失应由拜城县教育局全额承担。
*.****年*月**日《质疑答复函》整体偏离案件全部核心争议,刻意回避关键事实,答复内容残缺,不能作为取消中标候选人合法处理依据。
(二)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调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调取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材料,并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查明: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拜城县“中学段”教育基础提质项目 — 拜城县第七中学设施设备购置项目(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拜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拜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拜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