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04
新疆/和田 质疑投诉
于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和田-2026-09-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于田县教育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包一)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于田县教育局

地址:于田县团结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宝利盛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市肖尔巴格乡库木巴格村***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众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新疆宝利盛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新疆宝利盛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进行质疑答复,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月**日将投诉书以邮寄形式发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评分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产品参数中指定操作系统,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在招标文件中,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在采购清单中,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使用不合理的技术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使用了废止的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请贵机关依法察查,秉公裁决,责令终止采购活动,修改招标文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请求*:投诉人将依法保留进一步维权的权利,不排除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向纪委监委举报、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事项*:经核实,***系列管理体系认证是国际通用的企业管理标准,广泛应用于各行企业,不针对特定企业,各类认证机构规则没有限制企业成立年限,相关指标是为择优选择具备完善售后与信息安全管控能力的厂商。市场上具备上述认证的中小企业众多,且该评分项为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未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或差别待遇,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项*: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参数均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有利于保障项目服务质量,技术参数中要求安卓*.*以上和*******系统未指向特定单一品牌、特定供应商,市场上有多个不同品牌的安卓*.*以上终端可满足需求,未限定或排除主流合格产品,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项*: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项*:经核实,经核查该采购项目主要硬件属于工业范畴。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的精神,货物类采购项目的行业划分应以主要货物(核心产品)制造商所属行业为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项*: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人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是为了验证产品技术参数、功能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且未限定特定检测机构或标准,属于合理需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采购需求应包括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采购人未明确检测标准号,但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验证产品的符合性,且未设置不合理限制,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项*: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参数均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有利于保障项目服务质量,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项*:经核实,招标文件确实引用了已废止的***********标准,但是新旧标准基本一致,未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造成供应商响应差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于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于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于田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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