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04
新疆/和田 质疑投诉
于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和田-2026-09-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于田县教育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包三)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于田县教育局

地址:于田县团结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宝利盛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市肖尔巴格乡库木巴格村***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智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新疆宝利盛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新疆宝利盛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进行质疑答复,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月**日将投诉书以邮寄形式发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中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在招标文件中,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请贵机关依法察查,秉公裁决,责令终止采购活动,修改招标文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请求*:投诉人将依法保留进一步维权的权利,不排除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向纪委监委举报、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事项*:经核实,招标文件中要求的验收方案考核的是供应商的运输工具、质量、运输能力保障条件和管理能力等方面,属于供应商履约必备的质量保证范畴,属于项目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项目能否顺利交付和履约质量,考察的是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项目管理水平,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并未将采购人组织验收的法定职责转移给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综合评分法可将履约方案、质量管控措施设置为量化评审因素,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项*:经核实,****证书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紧密关联,本招标内容涉及高复杂度软件开发或系统集成,****证书证明企业具备成熟的软件过程管理能力,从而保障项目履约质量,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项*: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项*:经核实,该采购项目主要硬件均属于工业范畴。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的精神,货物类采购项目的行业划分应以主要货物(核心产品)制造商所属行业为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于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于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于田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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