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
2026-09-04
新疆/昌吉 质疑投诉
昌吉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
新疆/昌吉-2026-09-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昌吉市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教学设施设备及校园文化、信息化建设项目三标段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克州晨拓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天山东路**号*单元***室

被投诉人*昌吉市教育局

地址:昌吉市青年北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新荟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号科创花苑******室

相关供应商:克州晨拓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天山东路**号*单元***室

当事人*昌吉市教育局

地址:昌吉市青年北路**号

当事人*新疆新荟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号科创花苑******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昌吉市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校园文化、信息化建设项目三标段”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发起投诉。
投诉事项*: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仅在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发布媒介不符合法定要求,采购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未对项目询问、质疑相关内容进行叙述,未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无质疑函范本、联系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采购文件存在法定缺陷。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强制投标人必须为独立法人,非法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设置“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履行合同所需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作为资格条件,条件模糊不清、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制造商项目授权书、一个制造商仅能授权一个经销商投标设置为经销商投标资格条件,违反政府采购强制性规定,限制市场竞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财务相关资格条件设置违法,将连续三年亏损设置为资格门槛,强制要求近三年审计报告,额外增设审计报告附属材料,不合理抬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设置场地及设施服务费,要求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缴纳场地设施使用费,错误套用工程建设项目收费文件,在政府采购项目增设无政府采购法律依据的收费义务,加重投标人负担。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同类设备的供货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未明确定义“同类设备”范围,且仅限定设备供货业绩,与本项目的实际履约需求不相适应,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标基准价采用剔除最高、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的计算方式,违反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计算强制性规定,评标办法设置违法。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中交货时间与进度承诺评分项仅使用“优于”模糊表述,未细化量化,缺少客观判定标准,评审标准设置违规。
投诉事项**:售后服务评分项将质保期与缺陷责任期混同评审,条款表述存在歧义;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质保要求但未额外延长期限即不得分,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实施组织方案(**分)评分标准大量使用主观模糊表述,评判标准未细化量化,专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扣分规则存在歧义,评审因素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本项目售后服务方案(**分)评分标准设置违规,未细化量化评审指标、存在大量主观模糊判定条款、扣分规则混乱,自由裁量权过大,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及评审量化法定要求。
投诉事项**:本项目技术参数响应评分标准设置违法,未区分实质性参数与一般性参数、分值与量化指标不匹配、评审规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定要求。
投诉事项**:安装验收方案(*分)采用“优秀、良好、合格”区间模糊主观打分,未细化量化评审标准,违反政府采购评审量化、客观、可追溯强制性规定,评审规则设置违规。
投诉事项**:本项目供货方案(**分)评分标准设置违法,评判标准主观模糊、未细化量化、扣分规则混乱、自由裁量权过大,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定评审要求。
投诉事项**:本项目投标价(**分)计分规则设置不符合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规范,对高于评标基准价和低于评标基准价采用不对称扣分系数,规则设置不合理,违背公平竟争原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以上投诉事项内容,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及专家核查,调查结果:本项目以上投诉部分事项成立。
处理决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采购人昌吉市教育局及代理机构撤销本项目在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招标公告,并建议邀请专业人员重新论证采购文件,修正采购文件中的不合理条款设置,完善采购需求后,依法在新疆政府采购网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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