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2026-09-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昌吉市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教学设施设备及校园文化、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标段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鑫海特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经济新区和融新村四巷**号门面
被投诉人*:昌吉市教育局
地址:昌吉市青年北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新荟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号科创花苑******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昌吉市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校园文化、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标段”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发起投诉。
投诉事项 *:本项目标的物标牌、雕塑、展板可拆除迁移,属于货物,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项目错误适用《招标投标法》。
投诉事项 *:招标公告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发布媒介违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以上投诉事项内容,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本项目立项为学校整体新建工程,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债券。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释义 :“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 指构成建筑物不可分割、实现楼房本体基本功能必需的设备,例如电梯、消防;教学设备、智慧校园、校园文化标识标牌不属于楼房本体基本功能,可以独立使用,属于货物,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标的物为可独立迁移使用的标牌、雕塑、展板,安装属于货物伴随服务,项目属性可为政府采购货物,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投诉事项 * 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财政部指定媒介发布采购公告,地方平台仅可作为补充,不能替代法定指定发布媒介,本项目公告发布媒介违法。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决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采购人昌吉市教育局及代理机构撤销本项目在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招标公告,依法在新疆政府采购网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