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鲁番-2026-09-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托克逊县各中小学、幼儿园监控设备更换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锡林浩特高乐其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巴彦查干街道学府佳苑九号商业楼底商***号
被投诉人*:托克逊县教育局
地址:托克逊县托克逊镇民生路**号
被投诉人*:托克逊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托克逊县托克逊镇和谐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托克逊县教育局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中将资格项条件做为加分项,对供应商造成不公平待遇。
查明的事实:本项目涉及多所中小学、幼儿园监控设备更换、安装调试、系统联调及现场运维协调,对项目实施管理能力、技术团队配置具有实际需求。采购文件将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专家相关证书及社保证明作为评分因素,系对供应商履约能力、项目团队配置、人员真实性进行评价,不属于将供应商法定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人认为人员社保证明属于供应商资格条件并据此主张评分标准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项*:评分标准中将验收做为评分因素不合理。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采购文件“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评分项中提到的“质量检测检验验收流程”,考核的是供应商自身履约全流程内的产品自检、出厂检测、到货核验、配合验收等内部质量管控流程,属于供应商履约必备的质量保证范畴,并非要求供应商承担采购人的法定验收主体工作。该评分项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符合项目实际需求。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评分标准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查明的事实:本项目企业实力评分项中,***或***以上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数据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资格证书均作为加分项,不属于资格条件。上述证书与信息系统建设、服务质量、数据安全能力等履约能力相关。投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证书仅少数特定供应商可取得,或者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使用不合理的技术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查明的事实:本项目关于***接口的技术参数属于设备接口功能配置要求,****.*、****.*均为行业通用接口规范。被投诉人已明确****.*规格供货不视为不满足相关接口要求,相关参数设置未证明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也未 证明对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的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托克逊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