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唐财采投〔2026〕44号)
2026-09-04
河北/唐山 质疑投诉
唐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唐财采投〔2026〕44号)
河北/唐山-2026-09-04 00:00:00
唐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唐财采投〔****〕**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无人机监测与数据处理(双盲评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联通雄安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启动区燕赵大街***号
被投诉人:河北诚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银安雅园*幢*层***号
被投诉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唐山市北新西道**号
相关供应商: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青园街***号
四、基本情况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无人机监测与数据处理(*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于****年*月**日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开标时间为****年*月**日。经评审,确定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分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并于****年*月**日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河北诚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河北诚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后达到法定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擅自增设评审条件、违法废标。招标文件要求无人机机场输入功率≤****瓦、无人机电池循环次数≤***次,投诉人以范围值形式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未规定技术参数必须以固定数值填报,评审委员会以“仅可填报固定数值、禁止填报范围值”为由认定投诉人技术指标不满足要求并作废标处理,缺乏依据。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防护围栏生产厂家填报虚假。中标供应商填报生产厂家为“安平中吴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经查询该主体不存在,属于虚假应标;代理机构以漏字笔误为由认定为细微偏差,认定错误。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智能浪涌保护器虚构产品型号。中标供应商填报型号“******/****”,经核查无该型号产品备案及公示信息,属于编造型号、虚构产品。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供电电缆、接地电阻生产厂址填报不实。中标供应商填报生产厂址与总公司营业执照地址不符,且未说明实际生产主体为分公司,构成实质性投标违规。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选择性执法、双重标准、违法废标。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以范围值响应作废标处理,但对中标供应商存在的生产厂家不存在、产品型号无法核实、厂址与厂名不一致等问题未予审查,导致投诉人被违法废标、中标供应商高价中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唐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唐山市财政局
****年**月**日
河北/唐山-2026-09-04 00:00:00
二、项目名称: 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无人机监测与数据处理(双盲评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联通雄安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启动区燕赵大街***号
被投诉人:河北诚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银安雅园*幢*层***号
被投诉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唐山市北新西道**号
相关供应商: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青园街***号
四、基本情况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无人机监测与数据处理(*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于****年*月**日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开标时间为****年*月**日。经评审,确定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分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并于****年*月**日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河北诚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河北诚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后达到法定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擅自增设评审条件、违法废标。招标文件要求无人机机场输入功率≤****瓦、无人机电池循环次数≤***次,投诉人以范围值形式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未规定技术参数必须以固定数值填报,评审委员会以“仅可填报固定数值、禁止填报范围值”为由认定投诉人技术指标不满足要求并作废标处理,缺乏依据。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防护围栏生产厂家填报虚假。中标供应商填报生产厂家为“安平中吴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经查询该主体不存在,属于虚假应标;代理机构以漏字笔误为由认定为细微偏差,认定错误。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智能浪涌保护器虚构产品型号。中标供应商填报型号“******/****”,经核查无该型号产品备案及公示信息,属于编造型号、虚构产品。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供电电缆、接地电阻生产厂址填报不实。中标供应商填报生产厂址与总公司营业执照地址不符,且未说明实际生产主体为分公司,构成实质性投标违规。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选择性执法、双重标准、违法废标。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以范围值响应作废标处理,但对中标供应商存在的生产厂家不存在、产品型号无法核实、厂址与厂名不一致等问题未予审查,导致投诉人被违法废标、中标供应商高价中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唐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