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银-2026-09-04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陇佳康商贸有限公司、甘肃颐合健源养老发展有限公司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年度平川区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陇佳康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甘肃颐合健源养老发展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 年度平川区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进行了核查,发现二名当事人在“**** 年度平川区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第二次)”投标活动中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经监督检查,以上事实有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数据、白银市平川区财政局调查为证。
三、处罚依据和结果
我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两名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两家公司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对甘肃陇佳康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处罚。鉴于该公司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说明情况、查清事实,且非主观故意、为初次政府采购违法、造成的危害后果小,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
分别对上述当事人作出采购金额******元千分之五,即¥****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加处罚款。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