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抚财字【2026】104号)
2026-09-04
吉林/白山 质疑投诉
抚松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抚财字【2026】104号)
吉林/白山-2026-09-04 00:00:00



一、项目名称

抚松县中医院卫生保洁服务(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首创宾馆***号

被投诉人*:抚松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抚松县行政中心*号楼*楼

被投诉人*:抚松县中医院

地址:抚松镇府前街**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医洁后勤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香江路雅居花园小区*#楼*******门市

三、基本情况

成交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出具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成交,采购中心答复认定无虚假填报属于事实、法律双重错误;成交供应商成立不足*个月,业绩材料涉嫌造假,采购中心完全未核查该质疑。

投诉事项*:磋商小组对存在明显数据矛盾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履行书面澄清法定程序,评审程序严重违法,采购中心认定评审合规错误。

投诉请求:

*.依法调取成交供应商工商档案、《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

*.调取成交供应商全部业绩合同、银行流水、结算发票、项目验收资料,查实业绩造假行为,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认定本项目磋商小组未履行法定书面澄清程序,评审流程严重违法,确认本次成交结果无效;

*.责令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就未全面核查质疑事项、出具违法答复的行为限期书面整改;对未尽审慎评审义务的专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答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规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经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成交供应商属于微型企业,不影响其投标资格,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成交供应商业绩涉嫌造假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并未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事项超过质疑范围。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人并未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事项超过质疑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部分超过质疑范围,驳回投诉;投诉事项*超过质疑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松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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