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抚财字【2026】105号)
2026-09-04
吉林/白山 质疑投诉
抚松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抚财字【2026】105号)
吉林/白山-2026-09-04 00:00:00



一、项目名称

抚松县中医院卫生保洁服务(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贸(吉林省)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号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栋***层

被投诉人*:抚松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抚松县行政中心*号楼*楼

被投诉人*:抚松县中医院

地址:抚松镇府前街**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医洁后勤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香江路雅居花园小区*#楼*******门市

三、基本情况

成交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没有结合投标其他材料综合认定投诉人是否偏离投标要求,简单以资格审查不符合给予废标处理是违法的,磋商小组仅凭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自带“(联合体)”字样直接判定投诉人无效响应,未开展书面澄清,程序违法;评审自行增设废标条件,尺度不统一,差别对待供应商,采购中心答复理由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评审小组以文件留存“联合体”字样为由将投诉人废标,存在双重评审标准、歧视投标人。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其他投标人同样含联合体字样,却没有被废标。评审机构对投诉人与成交供应商同类模板文字作出完全相反定性,无统一评审标准,违法增设废标条件。

投诉事项*: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成交供应商虚构上年度经营数据,出具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成交,磋商小组未依法作废标处理,评审标准双重化。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成立于****年*月**日,成立时间至此项目开标之日仅*个月,提供*个完成的类似项目,存在虚假业绩嫌疑,被投诉人答复偏袒成交供应商,申请抚松县财政局依法调取。

投诉请求:

*.依法认定磋商小组以中小企业声明函保留“(联合体)”字样为由将投诉人判定无效响应的评审行为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请求确认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法核查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真实性,确认其成交无效;

*.依法调取并核查成交供应商就本项目提供的*项类似业绩真实性;

*.鉴于本项目存在评审程序违法。双重评审标准、评审小组增设废标条件等多项违法情形,申请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本项目采购;

*.对本次评审专家机械评审、未履行澄清法定职责、差别对待供应商等违法行为依法启动评审专家监督核查程序并依规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答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采购文件格式九为法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经核实,投诉人未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系按法定格式填报,不应仅以模板自带的“(联合体)”字样为由取消其投标资格。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简化、明确投标文件格式形式要求,不得因非实质性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该行为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相关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规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经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成交供应商属于微型企业,不影响其投标资格,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对相关材料,未发现成交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本项目合格供应商已不满足法定数量,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松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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