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第七中学实验室及通用技术教室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2026-09-04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市第七中学实验室及通用技术教室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新疆/乌鲁木齐-2026-09-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第七中学实验室及通用技术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第七中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南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号徕远广场*座**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乌鲁木齐市第七中学实验室及通用技术教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做出的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中存在模糊不清、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描述,导致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产品参数中指定系统,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四:采购文件中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导致供应商无法准确理解和响应,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五:在招标文件中存在重复扣分的情况,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处理结果:
经审查,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所述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资格条件、评分项设置,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全部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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