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2026-09-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巴州人民医院大型医疗设备更新项目标项四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环园路南四巷***号
被投诉人:新疆众汇通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泉路****号世界冠郡一期商业第*栋商业***号*楼**号房
五、基本情况
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不服新疆众汇通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就巴州人民医院大型医疗设备更新项目标项四(采购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在参与本次投标过程中,提供的产品资料,真实,有效,不应被判定为废标。
投诉事项二:招标代理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收投诉人补充质疑文件,阻止投诉人维护作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以及“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的供应商作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评审未违反上述规定。投诉人质疑中标供应商注册证的真实有效性及中标结果,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被投诉人接收质疑未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