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04
新疆/阿勒泰 质疑投诉
布尔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阿勒泰-2026-09-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布尔津县财政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君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大青山路与成都路交汇鲁邦国际大厦**楼

被投诉人*:布尔津县财政局

地址:布尔津县双湖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中易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星路***号秦基大厦*座***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布尔津县财政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当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以“提供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无法确定是否在有效期内”为由判定投诉人资格审查不符合、投标无效,该评审认定存在事实错误。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关于评审委员会是否应当书面要求供应商澄清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本案中,投诉人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系****年**月*日发证的纸质证书,该证书未载明注册有效期及延续注册信息,而征集文件要求提供“在本单位注册的有效期内的注册证书”,投诉人提交的材料与征集文件资格审查指标要求明显不符。此种情形下,评审委员会依据现有材料认定投诉人不具备征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无不当。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及本项目征集文件的相关规定,资格审查由征集人依据征集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审,评审委员会无义务就资格审查事项启动澄清程序。故投诉人关于评审委员会未发出质询、剥夺其澄清权利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投诉人提交的证书是否满足征集文件资格要求的问题。本项目征集文件明确要求“项目负责人需持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能够证明满足该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提交的纸质证书未载明有效期信息,且未提供电子注册证书、延续注册证明或官方平台查询截图等辅助佐证材料,导致评审委员会无法认定该证书在投标截止时处于有效状态。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该人员****年度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但该主张系投诉人自行推算,并非响应文件中已提交的证明材料所能直接证实的内容。根据本项目征集文件第二章第**.*条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响应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评审小组视同其未提供。”投诉人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能够证明证书有效期的材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关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是否违法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依据征集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因投诉人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在有效期的材料,认定其不具备征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该评审行为符合征集文件规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原则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评标委员会以“提供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无法确定是否在有效期内”为由判定其资格审查不符合、投标无效存在事实错误的主张不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山东君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布尔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布尔津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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