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2026-09-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购置新能源勾臂车、转运箱体等设备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汾西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汾西县西大街
被投诉人*:山西志信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富力湾**综合楼****室
五、基本情况
因投诉人对本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 *:本项目采购需求指向、倾向及限制性明显,框定了特定车型与制造商产品,削弱了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对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差别与歧视;技术参数设定采用特定狭窄区间来限定车型范围,具体表现为设定固定值等限制条件,缺乏应有的灵活性与包容性,直接导致众多潜在供应商因无法满足苛刻参数要求而被排除在外,极大地限制了供应商的参与度。
投诉事项 *: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投诉事项 *:以项目结算凭证(发票或银行凭证)作为业绩证明材料缺乏合理性。投诉事项*:将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作为验收资料不合理。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合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专家论证,我局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及其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汾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汾西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省汾西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