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东财采决定书〔2026〕44号)
2026-08-25
广东/东莞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东财采决定书〔2026〕44号)
广东/东莞-2026-08-25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东财采决定书〔****〕**号)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二、项目名称:东莞市第一中学东城学校(一期校区)项目*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人:广东海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号(厂房)三层

法定代表人:莫创先

被投诉人*:东莞市东城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楼***室

被投诉人*:东莞市东城招投标服务所(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号街道办事处*号楼二楼(东城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大厅)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月**日,本项目开标、评标;*月**日,代理机构发布项目结果公告。*月*日,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支付项目部分款项。

投诉人反映:*.采购人将不合理的人员作为评审因素,损害了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对投标人实行区别及歧视待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设置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障方案、应急方案共计**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以特定业绩为评审因素,对投诉人实行了区别及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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