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定西-2026-09-04 00:00:00


定西市安定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定西市安定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
投诉人:西安无限光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一路*号正信大厦(高新一路)*楼
被投诉人*:定西市安定区环境卫生站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岷阳路住建系统办公楼
被投诉人*:甘肃禾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阳光馨苑*区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西安无限光年科技有限公司对“定西市安定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投诉,并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吨压缩式收集车技术参数远超实际需求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限制特定技术路线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歧视供应商。
经核查,采购人结合本项目作业场景开展采购需求编制,项目作业范围包含大量老旧窄巷、人员密集市场区域。招标文件设置的几何、密封、锁紧、液压等技术指标,均立足本地作业实际确定:充足前悬配置可有效缩小车辆视野盲区,防范作业安全风险;辖区人口集中、垃圾产生量大,大载荷配置能够减少清运车次,降低运营成本,同时减少作业频次,缓解作业噪音扰民问题。缓冲降噪挡桶杆装置用于降低作业金属碰撞噪音,减少垃圾桶损坏,为适配本项目工况的实用功能。招标文件附列的实物照片,仅作为外观可见密封结构的参考佐证材料,不作为排他性评审判定依据。经市场调研,市场多家供应商均有成熟产品可响应上述技术要求,不存在排除等效替代技术方案的情形,技术参数未脱离行业常规水平,与项目实际作业、安全管控、民生降噪及运维经济性需求相匹配。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市场调查、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设置了与项目需要不相适应的技术条件,亦不足以认定存在限定特定技术路线、限制或者歧视潜在供应商的违法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吨压缩式垃圾车参数设置未进行实际需求论证,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技术路线和歧视供应商。
经核查,根据市场调研,存在多家主流环卫车辆生产企业产品均能够完整、合规响应本项目全部技术参数要求,相关技术指标具备充分市场竞争性。由于前悬参数关系到驾驶室视野,项目作业区域老旧街巷较多、农贸市场人员密集,合理的前悬尺寸能够减小视野盲区,规避作业安全隐患;设置后悬下限,主要是为大容量压缩箱体预留安装空间,匹配片区垃圾转运量大、清运任务繁重的实际工况。马蹄形硅胶三道密封件属于环卫车辆行业通用零部件,不存在专利以及品牌垄断,各厂家均可采购选用。鉴于本项目车辆作业频次高、负荷强度大,普通弹簧、机械式锁紧装置受行车震动容易松脱,极易出现箱体渗漏污水、部件损坏等故障,后期维保费用偏高,独立油缸锁紧机构能够随装载重量自动调整锁紧力,减少箱体破损、污水滴漏等问题,满足长期高强度作业需求;双联油泵能够让投料、压缩工序同步开展,缩短早高峰清运时长,减轻道路交通压力,该配件为行业成熟通用部件,不存在专属专利限制。考虑到辖区垃圾桶型号繁杂、早高峰垃圾投放集中,翻斗式上料机构能够一次性完成多桶垃圾转运,提升清运效率,防止垃圾滞留占道。综上,各项技术指标均结合项目现场作业实际需求进行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存在限定特定技术路线、歧视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吨干湿两用洗扫车技术参数涉嫌照抄特定品牌产品说明书,限制和歧视其他品牌供应商。
经核查,招标文件设置技术参数(**种洗扫工况、*种干扫工况)的核心目的,是明确投标车辆须具备左向喷水、右向喷水、全幅喷水、单侧清扫、全幅清扫、洗扫联合作业、纯吸作业等全套实际作业功能,并未强制要求投标产品控制系统界面名称、菜单条目与招标文件文字完全一致。本次参数审核以车辆实际作业功能是否完整达标为判定依据,不以控制器软件界面名称、菜单按钮设置形式作为评判标准。经市场调研,国内多家洗扫车生产厂商的产品,均可完整实现招标文件列明的全部喷水、清扫、吸污工况组合,相关功能为行业通用成熟配置,并非单一企业独有专属技术,不存在照抄特定品牌说明书、限制和歧视其他品牌供应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吨压缩式收集车、**吨压缩式收集车、**吨干湿两用洗扫车技术参数高度指向迎峰环境(中联牌)品牌。
经核查,招标文件所列垃圾箱容积、压填时间、控制系统、倾倒缓冲功能等指标,是结合辖区垃圾收运量、站点布局、道路工况后确定的功能和性能目标,并非直接照搬某品牌样本,也未设置“必须采用***总线+某厂家专用控制器专利产品”等排他性要求,***总线是环卫车辆行业普遍使用的成熟通讯技术,并非某一企业独有技术;倾倒缓冲、防垃圾桶跌落是环卫压缩车常见功能,多家厂商可通过不同机械结构方案实现同等效果。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采购人历史采购行为佐证本次招标参数设置的品牌倾向性。
经核查,采购人历史采购项目的中标品牌情况,不能直接推定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存在指向特定品牌的倾向性。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次招标文件存在品牌倾向性。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主观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对应,赋予评审委员会过大自由裁量权。
经核查,招标文件“供货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是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围绕项目实施目标合理设定,未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评审因素。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不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分值设置未匹配评审量化指标、判定标准缺失、评审主观裁量空间过大等问题,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参数评审负偏离认定标准未细化,与定制参数形成协同控制机制。
经核查,招标文件已对技术参数响应、负偏离的评审规则作出相应规定,评标以产品实际性能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作为评判基础。技术参数支撑证明材料包含带***或 ****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等多种形式,第三方检测报告仅为可供选择的佐证材料之一,并未将其设定为唯一证明依据,投标人可提交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等原厂公开技术资料对响应参数予以佐证;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参数评审负偏离认定标准未细化,与定制参数形成协同控制机制,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上述违法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主观评分项占比高达**%,远超合理范围,与货物采购属性。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供货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主观评审因素,均围绕项目设备供货履约、现场培训、后期运维保障等实际采购需求设定,均与投标货物履约质量、服务保障能力直接相关,评审要素量化清晰、裁量标准统一,不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判定标准缺失、主观裁量过大等违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服务保障项实际为资格条件不当混入评分体系,对供应商进行限制和歧视待遇。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履约能力、售后服务允许纳入综合评分体系,用于择优筛选履约保障能力更强的供应商,并非法定禁止设置的准入资格条件。本项目为环卫特种车辆民生保障项目,设备作业频次高、运维连续性要求强,直接关系辖区环卫保洁、民生服务正常运转。招标文件设置的服务保障评分项,围绕售后服务响应、运维保障体系、本地化服务能力等履约内容设置,仅作为择优评审依据,未作为投标准入资格门槛。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西市安定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