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9-03
四川/乐山 质疑投诉
峨眉山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乐山-2026-09-03 00:00:00
峨眉山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发布主体:峨眉山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大中小 】【打印】【关闭】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峨眉山市公办中小学校空调设备购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省浦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号办公楼*楼

被投诉人:峨眉山市教育局

地址:峨眉山市胜利街道白龙北路***号

被投诉人: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峨眉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峨眉山市名山路东段*号

四、基本情况

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峨眉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峨眉山市教育局峨眉山市公办中小学校空调设备购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评标办法”、“*.*、评标方法、细则及标准”、“*.*.*评分细则及标准”中的“项目实施方案”设置分值权重为:**%(分值为:**分);“售后服务方案”设置分值权重为:*%(分值为:*分),即采购文件要求潜在投标人编制书写方案的主观评审项合计设置评分占比权重为:**%(合计分值为:**分)。其相较于更为重要且关系到采购人和国家直接经济利益的“价格”(客观)评分项所设置的分值权重**%(分值为:**分)超过了*%。价格评分项是最能直接体现“厉行节约”的评审指标。这显然是一个主观评审项分值权重较高的不科学、不合理设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之规定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之规定。本项目采购的“挂壁式空调(*.**)”、“柜式空调(**)”、“天花式空调(**)”是生产、检验标准和服务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之规定,本项目应当采用最低价评标价法。目前采用综合评分法,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在“第五章 评标办法”、“*.*、评标方法、细则及标准”、“*.*.*评分细则及标准”中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中一些具体的关键性的评审打分或扣分因素,如“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善”、“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内容缺失”、“与项目实施特点不匹配”等都是评审打分或扣分的重要且关键性评审、评判指标或因素。采购文件目前没有对其进行量化或不可量化,而将其作为综合评分法的主观评审打分或扣分的评审、评判指标或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峨眉山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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